2018年2月9日,广西宾阳县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13年10月10日,被告广西某糖纸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与原告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在第十一条第六项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果,双方同意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相应义务。2014年3月25日,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并向原告出具了《2014年度设备技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书》。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003207.72元。另外,被告广西某糖纸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在履行付款义务过程中,提出以向第三人广西南宁永凯某集团公司购买房两套房屋给第三人林小川、林小荣,以冲抵部分工程款即1625971元,但至今仍未能将房屋产权登记至第三人林小川、林小荣名下。故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其工程款。
提交答辩状期间,主办法官收到了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原告应当向南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主办法官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仲裁协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本案最终以“裁定驳回起诉”结案,本案原告也顺利拿到了法院退回的诉讼受理费。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有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