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特别报道

商务部加强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为做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简称援外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商务部近日发文,进一步明确援外资格认定的类别及方式,并对现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关于援外资格的认定,商务部采用的是资格审查和资格招标两种方式。具体是指,在资格审查方面,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商务部采取资格审查方式认定成套项目总承包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商务部采取招标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助等项目实施企业以及咨询服务单位资格,有关工作安排待近期发布。

对于《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中,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具体认证标准是指:(1)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2)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16);(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规定“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是指:(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规定“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是指:(1)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2)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已取消。因此,不再要求申请人具备《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对于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是指:(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是指:(1)通过海关一般信用企业认定;(2)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3)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资格审查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自2月12日公告发布之日起设置为期90天的过渡期。过渡期前或过渡期内资格许可届满的,有关企业资格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资格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至少60天提出申请。资格许可将在过渡期后届满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资格延续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在新一批资格招标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前,现行资格招标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继续有效。新一批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后,原资格将失效。

2019-02-21 本报综合报道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557.html 1 3 商务部加强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