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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建筑法》势在必行 “走出去”竞争力亟待提高

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华元提出多项建议

“现行的《建筑法》已经施行21年,随着建筑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其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待修订。”此次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华元提出了关于修订现行《建筑法》的议案。 陈华元认为,建筑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业依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建造技术落后,缺乏必要的组织变革、技术创新、资源集成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国际竞争力不强。“建筑业法规不完善以及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比存在滞后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基础性原因之一。” 陈华元指出,现行《建筑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系统性不强。仅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活动,限制甚至排斥了在其他类型建筑领域中发挥作用。二是对建筑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不够。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无法适应国内国际市场接轨的新形势。三是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少,且没有强制力,致使发包人损害承包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以上问题,陈华元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调整《建筑法》名称、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将《建筑法》改为《建设法》,提高系统性、普适性和严谨性;扩大调整范围,将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改为“建设工程”,按照国际公认概念,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适用范围调整后,适用主体将随之调整。 二是顺应国际化进程,消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重新梳理行政法监管范围和民商事主体市场行为范围,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删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最迫切的就是要消除总承包管理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为防止建设单位抽逃资金或拖欠工程款,实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强调承包人工程质量的同时,加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供材行为的法律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双方权责对等;增加发包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条款等。 陈华元还对提高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竞争力问题提出建议。根据他提供的数据:2018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新签合约额1.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0.7%;实现营业额1.1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7%。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主要存在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偏高、投融资成本较大、优惠贷款覆盖面不广、审批流程还需优化等问题。为此,陈华元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控制信用保险保费,扩大补贴类别。加大国家风险准备金规模,加大保费支持力度,完善保险补贴政策,全面提高中国建筑企业与欧美日韩等国际承包商同台竞争的积极性与竞争力。 二是安排专项资金,降低投融资成本。在中国信保承保且重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从国家层面,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留存一定额度和比例的专项低息资金用于支持建筑企业境外投融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信保承保的基础上,免除企业融资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财务压力。安排一定额度的国家财政资金,用于建筑企业融资成本贴息。 三是扩大优惠贷款覆盖,增加总额配置。在符合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大前提下,扩大优惠贷款覆盖国别,有效增加优惠贷款总额配置,同时将领域扩展至房建、基础设施、能源与工业建筑、产业园区等,促进我国与更多国家合作,以“优贷”带动更多“商贷”,推动中国建筑企业承接国外重点国计民生项目。 四是提高金额报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适当提高需报请国家批准的项目规模标准,进一步优化政府审批流程,让企业快速参与国际承包市场竞争。 此外,陈华元还提出“加强历史文化与城市规划融合、打造百年城市精品”等多项建议。

2019-03-11 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党委书记、董事长陈华元提出多项建议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029.html 1 3 修订《建筑法》势在必行 “走出去”竞争力亟待提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