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框架(以下称为“DCS框架”)。在双重股权结构中,由于公司股东的投票权与持股比例不对等,公司股东可以在没有金融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拥有公司控制权。因此,DCS框架的引入影响了法典的适用条件,尤其是触发强制要约的门槛和并购交易中普通股权的比例要求。据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新加坡《收购和合并法典》(以下称为“法典”)进行了修订,以明确该法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双重股权结构在公司中的应用。该修订自2019年1月25日生效。
新法典主要有五项重要变化。第一,对触发强制要约股东的救济。在DCS框架下,特定事件的发生将导致高投票权股权转化为普通股权,同时,高投票权股东自身也可以要求通过减少每股高投票权股权的投票权,以将高投票权股权转化为普通股权。第二,由于高投票权股权转化为普通股权,或者高投票权股权的投票权减少,股东投票权超过法典所规定的强制要约门槛,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义务根据法典做出强制要约。第三,强制要约股东购买普通股权的最低价格的计算应当早于最初宣布高投票权股权转化为普通股权或高投票权股权投票权减少之时,或者早于高投票权股权转化为普通股权或高投票权股权投票权之日。第四,为确保高投票权股权和普通股权在股权转让时的可比性,新法典规定,在并非所有股权都被转让以及不同级别的股权仅投票权不同的情况下,每一级别的股权转让的对价价值应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