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会员单位正确理解该解释条文,提高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技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举办首期培训班的基础上,于3月9日举办了第二期《解释(二)》及相关内容培训班。专题培训班由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奎主持,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丁燕出席。 本期特邀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总承包管理中心主任李江波、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全强律师为主讲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张金星、省造价管理总站副总工胡建明及部分市地造价管理机构(协会)的领导和来自全省各地会员单位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士、各市审计局、财政局、律所等相关人员近400人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