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设计

全过程工程咨询并不一定以建筑师或设计为主导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一些一直有争议和疑虑的关键问题,在此予以解读。

一、全过程咨询与建筑师负责制是什么关系?

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采用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含设计单位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酬金”但在《指导意见》正式稿中删除了“采用建筑师负责制”“含设计单位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内容。从上述变化可以理解为不再提“建筑师负责制”,而是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

历史上看,从业主的角度进行项目管理服务最早出现在英、美、德等国家。代表业主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是由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在自己的专业工作之外同时完成的,这是项目管理服务的最早源头,也可以称为建筑师负责制。然而,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日趋扩大,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协作单位越来越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全方位综合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建筑学或结构方面的专业人员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协调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全过程。因此,大型复杂项目的建筑师负责制演变成项目管理服务。因此,建筑师负责制是PM模式的一个发展阶段、一种可选方式。

实际上,中国台湾、香港并没有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而是称谓首席监造人或认可人士制度。国外人契约意识强,人际关系简单明晰,建筑师主导全过程咨询相对容易;而中国相对界限感不清,契约意识差,人际关系复杂,让建筑师还负责全过程咨询实在力不从心。大陆和台湾同宗同族,因此,在中国直接适用“建筑师负责制”可能不合国情。再加上早期建筑项目比较简单,建筑师除了做设计外,兼做项目管理还有可能,现在工程项目很复杂,国际上也需要专门的人员做项目管理,更何况中国呢?

二、是否必须坚持设计主导?

一段时间以来,一种权威观点认为全过程咨询必须坚持设计主导。《指导意见》正式稿的回答是“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由此可以看出《指导意见》正式稿没有认可设计主导的理念,而是更强调“协同性”。

在历史的早期确实出现过建筑师负责制,而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不能刻舟求剑。具备集成管理能力的建筑师可以负责,而不是只有建筑师才可以负责,具备集成管理能力的咨询工程师都有资格负责,具体由市场选择,而不是由建筑师垄断。

全过程咨询的本质是把碎片化的招标咨询、造价咨询、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咨询集成为统一的工程管理咨询,也就是说全过程咨询解决的是管理咨询整合,但不一定必须和设计技术咨询一起整合。

全过程咨询的核心是优化设计和指导施工,因此,全过程咨询不是设计主导,它的使命则是反设计主导,整合招标咨询、造价咨询、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咨询合力“碾压”设计“一股独大”,从而才可具有优化设计的力量,这样的设计必须考虑到造价、材料、招标、施工工艺等多种因素,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提高质量,这才是全过程咨询存在的价值。

如果要问全过程由谁主导,只能是市场主导,业主主导,也就是效率主导,通过管理协同创新或管理与设计协同创新驱动。

三、谁可以担任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指导意见》的回答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我认为,担任全过程咨询项目的负责人的人选又是一个热点。建筑师手执“建筑师负责制”这一尚方宝剑,自然是“太子人选”,大有舍我其谁的底气。但是,造价圈子和监理工程师也跃跃欲试,自认为可挑大梁。

但是,目前现状是建筑师缺乏造价、招标、合同和项目管理经验,对施工也不熟悉,只是提供图纸,目前对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持“走着瞧”的观望态度,而事实上业主是否会将他们的投资项目交给“艺术家”,也得打个问号。造价工程师擅长协助业主,推动全过程咨询最为积极,但无奈知识结构单一。监理工程师由于先天不足,想发展全过程咨询,也是有心无力。所以,以造价牵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必须消除技术壁垒,以设计牵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须提高综合协调管理能力。看来,都不是理想的现实人选,只有同时把握住合同、投资才可以做牵头单位。

那么哪些人可以同时把握住合同与投资呢?我想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基建部门、建筑类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筑科技公司、工程律师事务所等都潜藏一批可以同时把握合同与投资的优秀人才,比如有些工程律师精通合同、具有较强的技术造诣,有项目管理经验,协调能力强,极易取得业主信任,他们也是全过程项目负责人的不可忽视的人选。

四、哪些单位可以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

《指导意见》的回答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这种处理方法沿袭了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观点,认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实施,或可由多家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工程咨询企业联合实施,也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依据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自身的条件和能力,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几个阶段提供不同层面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服务。由多家工程咨询企业联合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应明确牵头单位,并明确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全过程咨询自然也要一个抓手,这个抓手就是基于BIM的一体化工程合同文件。同时,也要更新观念,全过程咨询一定要树立以工程合同为核心的理念,也只有这一个核心理念。技术、经济、管理、法务、信息只有整合为工程合同文件才能创造价值,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招标文件、技术标准本质都是合同文件,质量管理、造价管理、进度管理本质上都是合同管理,离开了合同,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全过程咨询也无非是形成工程合同文件,并指导监督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的整合交付过程。

全过程咨询本质可以理解为以工程合同为抓手的集成咨询,它以业主为本,以协同创新为基础,以提升效率为灵魂,以法务作为保障、信息作为工具、技术经济一体化作为核心,管理作为关键。

五、全过程咨询能否转委托?

《指导意见》的回答是:“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

也就是说转委托有几个限制条件,否则构成违法转委托:其一是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为前提;其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其三是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以外;其四是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其五是依法依规,按照法律,勘察设计可以分包,准确用语是转委托,但监理、造价不得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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