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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投资安居工程管理办法出台

公租房和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建设均在支持范围

本报讯 6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同时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督促各省(区、市)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暂行办法》指出,该专项支持范围如下: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国家发改委主要依据各省(区、市)当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东中西部区域差异;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差异;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等,确定各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同时《暂行办法》强调,各省(区、市)应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

为避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再度增加地方隐性债务,《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纳入住建部与各省份的年度目标任务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符合投资管理规定,相关文件齐备有效,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且项目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未按时开工建设的、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需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调出项目一定时间内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省级发改部门需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将对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对于骗取、转移、侵占、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情况,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将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其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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