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福建省住建厅官网公布《关于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具备相关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但同时提出新的招标条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
此前,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已被取消。不得以任何资质作为准入门槛,这是保障园林企业权益的核心条款。有业内人士认为,福建省出台的这一新规或对该省在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操作过程中带来新的“门槛”。
资质要求两年前被取消
早在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中就删除了《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此后,2017年4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这标志着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正式被取消。
取消资质要求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同年12月,住建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规定》指出,不得将“具备住建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为: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新规无形提高“门槛”?
福建此次出台的新规提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此,著名招投标法律专家、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认为,关于法人资格,《招标投标法》并没有规定只有法人才能作为投标人,有些项目只能由法人作为投标人,是由于有其他要求推出来的,最主要的就是资质要求,因为企业资质很多是只有法人才能取得的,如果有资质才能投标,这时只有法人才能投标。但是,当资质取消后,如果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要求法人才能投标,这属于给投标企业设定了门槛和条件,本质上就是行政许可,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这一权力。
关于新规中的“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一条,何红锋表示,可能福建省住建厅会认为,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虽然现在福建省住建厅没有规定具体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但如果福建省住建厅有这一项权力,则随时可以做出规定。这是一项典型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一旦设定投标条件,就是一个变相的行政许可。
也有观点认为,园林绿化工程内容有简单有复杂,工程规模有大有小,项目工期有长有短,企业和项目部的实力决定着工程质量。因此,只有选择实力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能胜任建设任务的企业,才能保证切实工程质量。
资质取消后并不意味着市场完全开放,没有任何门槛,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企业有能力获取园林绿化资质或市政公用资质,最好手里还是准备好一项资质,特别是市政资质,对于企业日后发展其他业务也有好处。另外,企业还应该多多积累业绩和良好的信用,毕竟这些是日后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考核的重点。
官方文件已经再次强调着资质不再是园林绿化市场的准入门槛。但是,任何政策执行起来都有一段时间,各地实际招投标市场可能还没有完全统一标准。
取消市场准入门槛后,为保证工程质量,要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由具有一定实力、诚信和信誉度较好的企业承接;同时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资格证书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并经过专业培训。
淡化资质强化监管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淡化建筑企业资质,取消和合并资质的政策不断出台。与此同时,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职能职责也随之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在住建部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取消城乡建设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同时,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与此同时,“信用”将作为项目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并将其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投标人资质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2018年1月,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推进行业自律等几方面的具体管理要求。
(见习记者 何梦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