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36万人的农民工群体,常常因被欠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人社部新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目标是今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实名用工、按月发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大有改观,但并未根除
这些年来,随着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的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并未根除。在一些监管还未触及的角落,明目张胆或以各种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冒头。
自2003年起,全国各地政府每年均会在春节前集中开展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清欠”运动,人社部、公安部和住建部等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此后各地纷纷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等。
2017年,人社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具体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拖欠农民工工资70%发生在建筑领域
距离“无拖欠”目标仅剩一年,《征求意见稿》再度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并对工程建设领域提出特别保障措施。
在此之前,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16日,住建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两份重要文件在内容中持续推动“保函代替各类保证金”的制度办法,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全面推广与实践应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上述两份文件出台背后一个重要原因是,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等企业,全国总工会的数据显示,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邹新树分析,在建设领域的资金链条上,和农民工工资直接相连的是一条由“发包单位—总承包商—分包商—施工企业—工头—农民工”等主体构成的资金流。
“当前,在我国建设领域,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资金链一开始就处于断裂状态,是这个领域内由来已久而且愈演愈烈的顽症之一。”邹新树调研发现,“综合各地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普遍占拖欠总数的70%,无疑是拖欠大户。”
针对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工程分包情况,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一)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三)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为该经营或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和工程款支付等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对投资工程的监管,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邹新树称。
邹新树还建议,为了从整体上转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应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在具体操作上,应设立专业的劳务公司,便于劳务公司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明确约定劳务费支付办法,比如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同步支付劳务费等。
而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蓓则认为,“尽管建筑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领域,但实践中其他行业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对其他领域的规定较少。”
让用工方得不偿失,才会刹住歪风
用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拖欠不需要付出太大代价。即使被告上法庭,也往往因诉讼费微乎其微,拖欠方不心疼。二是对自己有利。比如把应支付的工资用在投资理财上,会获利颇丰。两者叠加,拖欠方也就有恃无恐,且拖欠时间越长,获利越多。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了在无外力约束的情况下,拖欠会成为多数用工方的选择。
反过来说,若要用工方按时支付工资,就得反其道而行之,使拖欠得不偿失,使用工方不但不能通过拖欠行为获利,还要赔本、吃亏。
《意见稿》规定,不按时支付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不过这时支付的就不仅是拖欠的工资了,还包括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这当然是让拖欠者付出代价。但这笔利息,相当于普通债务延期偿付时要缴纳的滞纳金,支付是应当的,却并不能遏制不诚信之人按时偿付。因为,只要拖欠款项的投资收益抵销利息后还有盈余,用工方就仍会选择拖欠。
对此,《意见稿》还有下文: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对拖欠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确实严厉,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拖欠。原因在于,一些人可能等到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最后期限才支付,加上农民工一般不到万不得已也不会找人社部门反映。这就造成了,从拖欠行为发生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后支付之日,往往有一段“真空”时间,在这期间,用工方不需要为拖欠付出代价。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增加拖欠方的成本,比如可在按日加付万分之五利息的基础上,让拖欠方再另外给予日万分之五的赔偿;或者发现拖欠行为即予处罚,让拖欠者在利息外还要支付罚款。
这样,一方面,因为实际日万分之十左右的成本,会超过一般的资金运用收益,会促使用工方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让从农民工举报到人社部门下“最后通牒”,全程都置于监管的阳光下,拖欠就成为一件不理性的事。即使没有刑事追责压力,也能使用工方尽可能不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