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取消了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限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从试点改革迈向依法改革。2014年底,中央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获得通过,使党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正式上升为法律,试点改革迈向依法改革、全国铺开。
新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如在土地征收方面,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取消了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限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成为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宅基地方面,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8月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此次修改对于农民来说主要有三点意义:
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第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这次是一个创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