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张翼翔)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由其起草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为评估地方开展工作情况,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为更好地帮助微型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
针对中小企业款项频遭拖欠的问题,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款项应当在30日内结清,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并明确支付标准。同时,考虑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长期占用质量保证金问题严重,办法规定了返还中小企业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及期限。
在付款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办法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对中小企业的付款义务。
为进一步确保中小企业维权“有路可走”,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
为监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办法规定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投资、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监测、预警和共享机制。为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对投资、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为加大对恶意迟延支付的惩处力度,办法规定依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若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