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

从我国建筑业企业角度分析失信后的关联后果

□徐君双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2月28日公布的2018年全国经济运行情况数据分析得出,全年国内生产总值90.0309万亿元,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23.5085万亿元(建筑业总产值规模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6.11%),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利润8104亿元,但建筑企业平均利润率只有微薄的3.4%。截至2019年底,全国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95400家,其中民营建筑企业93000家(占全国建筑企业的97.5%,完成产值21.3943万亿元,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91%),建筑企业解决了全国5563.3万人的就业问题,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为42.79万元/人。由此可见,全国建筑业企业功不可没,全国建筑人功不可没,当我们看到无数个令人感叹的经典(建筑)杰作时更让人觉得建筑人的伟大。

了解了我国建筑业企业的概况和每年创造的经济指标后,接下来分析建筑业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失信人以后的关联后果。

一、何谓失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我国建筑业企业的司法风险及失信情况

因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是我国建筑大省,建筑市场占有率高、施工规模大、管理较规范,故本次根据“天眼查”数据做如下调查分析(共抽样12家企业):

1.民营建筑企业壹级以上资质6家(江苏2家、浙江2家、上海2家),调查分析结果如下图:

左列数据为6家企业的平均值。企业施工产值越高,司法风险越大、诉讼官司越多,被执行案件越多;企业经济实力雄厚的,失信信息越少。

2.央企和国企特级资质6家(央企3家,江苏国企1家、浙江国企1家、上海国企1家),调查分析结果如下图:

左列数据为6家企业的平均值。企业施工产值越高,司法风险越大、诉讼官司越多,被执行案件越多;央企和国企因经济实力雄厚,被执行案件明显比民企少。

三、哪些是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完毕,并开始施行。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及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一旦建筑企业被列入被执行人或失信名单,就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住宿,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四、失信后的关联后果

(一)社会信誉和公司业务受严重影响

1.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2.被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3.被人民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

4.被政府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5、被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二)失信后的建筑企业和法人代表无法贷款和融资,导致:

1.企业基本账户被法院查封,如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冻结,则无法参加公开投标活动,公司无法承接工程业务,主营业务收入越来越少;

2.因失信,公司或法人代表无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和融资,致使无力履行偿付义务,被执行案件会越来越多的爆发,纳入失信人名单次数会越来越多;

3.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失信次数越来越多,社会信誉必定越来越差,银行和金融机构会避而远之,企业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形成无力解决的死结;

4.上述恶性循环造成的结果均是不幸的:如申请破产、清算、重组,失联、坐牢等。这些不良结果还将造成:

(1)建筑材料商、分包商、租赁商、农民工等等债权人均无法拿到100%应收款,造成各方均损失;

(2)企业贷款互保单位,银行、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均无法收回全部贷款;

(3)公司员工拿不到工资,并造成大量人员失业,就业问题变成了社会问题。

五、避免失信要事前控制

做好事前控制才能避免失信,企业始终守信经营即不会失信,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1.企业必须加强项目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多些过程控制,少些事后把关,(详见本文作者于2009年6月22日在本报发表的题为:《浅谈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一文),做好:1.对企业委任项目经理的风险防范;2.对项目部公章使用的风险防范;3.对送货单签收的风险防范;4.对使用不诚信建筑劳务队伍的风险防范。

2.要严格审核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价的工程项目坚决放弃不承接。

3.要对业主做好最基本的调查,如不诚信、无实力、付款条件差的业主要放弃合作。

4.督促业主按约付款,并保质、保量、保安全、保工期的精心施工,做好签证、索赔等工作,确保项目获利;

5.按约支付材料商、租赁商、分包商等的材料设备款和分包工程款;

6.严格执行《国办发〔2016〕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工无集体上访行为。

综上,建议如下:

1.建筑企业要认真预防失信行为的发生,必须做好失信行为的事前控制;企业要走资本市场,增强资金实力,要成为公众上市公司才会少发生失信行为。

2.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特别重视被列入失信人或被执行失信人名单后的影响,及时解决不良关联后果的蔓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要多谅解、多支持,对业主要多监督其按约付款,从源头上解决拖欠款问题;建筑业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特别是9.3万家民营建筑企业(占全国建筑企业的97.5%),完成产值21万余亿元,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91%,建筑企业解决了全国5500余万人的就业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应予大力支持,要督促业主按约及时付款,对拖欠工程款的业主要采取惩戒措施,不要把所有责任压在只有3.4%利润的施工企业头上,而淡化追究高利润的业主付款责任。

4.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建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没在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等合同上公章、没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法院不能光凭一个员工擅自在合同上签字就认定其为“表见代理”行为,而判定企业“买单”,助长恶意签订、非法起诉行为的发生,侵害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故意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不要统统纳入失信人名单,要给建筑企业留条活路。倘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同时主观上并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恶意,实际上并不符合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要求。但有些法院仍进行不规范执行程序。

5.人民法院为了建立健全国家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法没有错,但把大多数失信人、被执行失信人(建筑企业和法人代表)执行后,造成公司破产倒闭、无法生存,却仍未解决企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这就值得立法者和执法者们深思了!

资质等级司法风险(个)历史失信信息(个)历史被执行人(个)被执行人(个)备注壹级以上资质606111687左列数据为6家企业的平均值。企业施工产值越高,司法风险越大、诉讼官司越多,被执行案件越多;企业经济实力雄厚的,失信信息越少。

资质等级司法风险(个)历史失信信息(个)历史被执行人(个)被执行人(个)备注特级资质6303661左列数据为6家企业的平均值。企业施工产值越高,司法风险越大、诉讼官司越多,被执行案件越多;央企和国企因经济实力雄厚,被执行案件明显比民企少。

2019-09-30 □徐君双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4692.html 1 3 从我国建筑业企业角度分析失信后的关联后果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