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解开死结要从哪里“抽丝”?

用法治手段治理农民工欠薪顽疾

春节将至,农民工欠薪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我国日前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近年来,全国各地持续发力,多措并举为农民工讨“血汗钱”。有的上线“黑名单”制度,有的规定发放工资“谁承包谁负责”,有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铁腕整治之下,农民工欠薪的发生率和欠薪额双双下降,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但还远未达到“天下无欠”的理想境界。

欠薪为什么多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工程建设领域何以成为欠薪高发地?解开农民工欠薪死结要从哪里“抽丝”?多年来,各方都在思考这些问题。农民工欠薪的原因有千万种,解决之路有千万条。法治无疑就是最宽阔的那一条。

作为完善我国劳动法治、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条例》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立法善意可嘉,实施效果可期。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工程建设

以往涉及保障工资报酬权益的有关执法依据散见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在执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对欠薪问题多发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其中往往涉及工程款纠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清偿主体作出有效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欠薪问题的有效解决。

《条例》横向纵向压实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顽疾”高发区,如何破解该领域导致欠薪的源头性深层次问题?《条例》在各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规定。

源头预防上,《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

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条例》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建设单位需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人工费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这两项制度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

加大治欠力度 扎紧制度笼子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策完整闭环,《条例》的实施将加大依法“治欠”的力度。《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失信惩戒也是根治欠薪的有力“抓手”。《条例》将有两种情形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列入“黑名单”后,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坚持“刀刃向内”,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从两方面着手 化制度善意为社会福利

劳有所得,民生大事。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事关农民工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公信力,不可等闲视之。《条例》再好,徒法不足以自行。

要让它顺利落地,化制度善意为社会福利,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约束企业,事前介入:督促企业将《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从源头上降低农民工欠薪风险。事中监督:建立起农民工欠薪预警机制,对工资支付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保持警觉。事后追究:对违法企业依法惩处,杜绝恶意欠薪现象。另一方面要帮助农民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确保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就注意到工资支付问题,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维权,少走弯路。

《条例》出台和施行,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抓实、抓细、抓到位,方不负制度设计者的良苦用心。

(综合新华网、广州日报等媒体)

2020-01-13 胡婧琛 解开死结要从哪里“抽丝”?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6275.html 1 3 用法治手段治理农民工欠薪顽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