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年末,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和公布了一批与建筑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文件及征求意见稿。本报约请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李高来律师对这些文件进行了梳理和简评,供读者学习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内容摘要: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纪要》)正式发布。同年7月3日至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召开,会议讨论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热烈。
《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纪要同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纪要》中可能会对施工单位和工程诉讼产生较大影响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合同部分,主要观点摘要如下:
1.关于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是否因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要在考察规范性质以及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权衡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性程度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的合同属于交易方式严重违法,一般应被认定为无效。
2.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关于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追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4.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私刻公章或恶意加盖假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把握“看人不看章”的原则,主要考察盖章之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5.关于以物抵债问题。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来说,《纪要》关于合同解除后赔偿(清算)问题、以物抵债问题、执行异议问题、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民刑交叉问题都有重要影响,需引起高度关注。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内容摘要: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
1.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大幅放宽对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
2.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
3.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
4.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实践需要,有条件地缩短了招标时限要求,兼顾效率和公平。明确两次招标失败、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
5.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6.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鼓励招标人合理设置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要求和条件。
7.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总承包招标、集中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标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积极促进电子招投标推广应用。
8.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抽查检查机制。引入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律师点评: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来说尤为重要。此次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重点针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旨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9年11月29日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执行法院变更时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2.执行完毕时、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3.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的处理。
4.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处理、案外人提出给付请求的处理。
5.案外人对优先受偿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救济程序。
6.案外人请求排除申请执行人基于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时的处理。
7.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8.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处理。
9.隐名权利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10.被征收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错误汇款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11.优先受偿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律师点评: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由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银行的抵押权、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商品房一般买受人的权利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我们预测《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式公布后,建设工程领域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将会继续增加。该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出台,将有助于解决执行规范体系层级复杂、关系模糊、内容冲突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并将会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5日予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2.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修改决定》在第四项至第十项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3.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4.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律师点评:
老百姓常说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以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具有事实、证据非常繁杂的特点,尤其是很多案件需要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并且在BIM技术推广应用后,建设工程案件的电子证据将会大幅增加。《修改决定》对于司法鉴定、电子证据的规定必将会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住建委、发改委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内容摘要: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3.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5.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6.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7.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办法》中还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等。
律师点评:
在经历了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后,《办法》终于正式发布。考虑住建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地位,《办法》将会成为各行业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方向标”。《办法》对于什么项目适宜工程总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应在哪个阶段招标、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什么资质、前期设计单位是否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等问题都给出了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规定,应引起承发包各方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完整版首次亮相
2019年12月23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草案以完整版形态首次亮相,并提请立法机关审议。
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共1260条。
具体来说,第一编为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第二编为物权编,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
第三编为合同编,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完善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第四编为人格权编,完善性骚扰有关规定,完善隐私的定义。
第五编为婚姻家庭编,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
第六编为继承编,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第七编为侵权责任编,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律师点评:
《民法典草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规定在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八章共21条,《民法典草案》吸收了已有的《合同法》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此外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单位: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