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以来,引起了行业很大的反响,对相应的问题也有各种不同的认知,本文梳理出其中的10种,供同仁探讨。
01.建筑师负责制VS全过程工程咨询
建筑师负责制是一种责任制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咨询服务模式。目前,讨论、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各类咨询服务企业比较多,但对建筑师负责制的研究相对较少,认识尚不足,客观上也会造成这种认知。
日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会长、中国建设科技集团总裁文兵撰文指出,“建筑师负责制是我们发挥行业优势,成为产业链协调者、统筹者的关键制度,对建筑设计行业未来在产业链中的地位来说,这是一个‘一锤定音’的制度。”体现了建筑设计行业对建筑师负责制的重视和期待。
设计院主导提供的房屋建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基本等同于建筑师负责制,只是描述的角度有所不同。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姜涌认为,“建筑师负责制是我国对国际通行的职业建筑师制度的中国式称呼,它强调了建筑师的责任和义务,也有称之为建筑师全过程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我国对源于建设工程菲迪克(FIDIC)咨询工程师工作的描述,是对在日益复杂的建设工程中不断扩大的咨询顾问方的强调。
02.工程总承包VS全过程工程咨询
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都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创新形式。设计企业应优先发展工程总承包,这可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积累经验和人才。
当前,由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额大、产值高,具有较高而稳定的收益,法律责任也不明晰,设计院当然态度积极。但是有论者指出,与工业领域的工程总承包依据市场价报价不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工程总承包依托的是基于政府定额计价的费率招标模式,而取消政府定额是大势所趋,若取消以后,这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又将以何为依托?需在顶层设计时以终为始,慎重对待。
工程总承包是从事建筑产品建造的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属于物质生产;而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另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属于智力服务。两者的概念和本质完全不同,工程总承包比全过程工程咨询要复杂得多,设计院应专注于后者。
03.个人负责VS设计院负责
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以来,建筑师的地位和作用突然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建筑师群体开始思考、面对,但对“负责”二字表现出一定的困惑,甚至抵触情绪。建筑师的困惑或抵触,部分源自于误认为须由建筑师“个人负责”,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对香港认可人士制度的片面理解。根据机制设计理论,改革成功须具备两个基本约束条件——参与性条件和激励相容条件。因此,广大建筑师的正确理解和积极参与十分重要,是推行这一制度的重要基础。
正如姜涌所代表的大多数人士认为,“在房屋建筑领域,咨询工程师的代表就是建筑师,建筑师从来不是一个人或一个专业,而是至少包含了建筑、结构、暖通、电气、造价等多个专业咨询工程师的集合体(国际上还有室内、景观、照明、监理等),建筑师只是其龙头和代表。”而至于建筑师个人、专业工程师、设计院分别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相应地又拥有什么样的权益以及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如何配套,这有待业界和政府、协会研究。姜涌和他的清华大学同事邓晓梅副教授,联合众多设计等咨询企业及专业人士,已发起成立了“共筑社”,希望通过建立专业人士互助保险体系,为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保驾护航”。
我国实行设计院与建筑师的双轨制资质管理,加之重公权轻私权、注重从业者“单位”的社会背景,据此有人提出应由设计院(法人单位)负责,认为这有利于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行,并建议称之为“设计全过程服务”。这种论者还认为,在我国,实行这种设计全过程服务,一是应兼顾业主意志和建筑师满意原则,二是注意设计对造价、监理的“恰当协调”(UIA导则)。
04.建筑师缺乏能力VS建筑师有能力
包括建筑师在内的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现今的中国建筑师没有从事国际建筑师负责制的能力。也有人说,那是因为没有国际上那么高的收费,给钱我也能做到。
在我国,由于资质许可等行政管理的原因,建筑设计与勘察、投资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分割,形成“掐头去尾”的现状。传统的建筑设计服务主要是对图纸负责,而不是对建筑产品的结果负责。而我国的建筑学教育及建筑师制度,也缺乏包括合同、材料等建筑经济服务内容,加之中国式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房地产企业的甲方建筑师、成本控制、工程管理、招标采购,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设计院建筑师的项目管理职能,使得建筑师的主要工作只剩下建筑创作和专业协调。
建筑师负责制是建筑设计乃至建筑行业的一次革命性的变革,需要广大建筑师(工程师)提升能力、积极参与,更需要加大宣传和研究的力度,破除影响改革的体制性障碍。正如著名经济学家田国强所讲,“改革顺利推行要满足两个基本的约束条件:参与性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参与性约束条件要求改革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符合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使他们支持改革,愿意参与改革。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要求所采用的改革措施或制度安排能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
另一种声音是,虽然社会普遍质疑中国建筑师的能力,但那只能代表因制度原因而形成的过去。相信,随着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顶层设计制度的配套,中国建筑师一定能够自强不息,补齐建筑经济和合同管理的短板,肩负起行业和社会赋予的历史使命,屹立于世界建筑师之林。同时,随着建筑师负责制为业主带来显著的价值贡献,如省心、省时、省钱,建筑师负责制相应的合理收费一定也会早日实现。他们认为,不管我国建筑师是否具备“提供建筑经济、合同管理、施工监督和项目管理等服务”(国际建协UIA建筑师职业责任)的能力,但从建筑行业产业链的逻辑来看,建筑师负责制一定是提升建筑品质、控制工程造价、向业主交付满意工程的“一锤定音”式的制度,这毋需置疑。
05.全过程服务VS分阶段服务
就是国际职业建筑师制度,也未必是一定包括从项目前期、方案、扩初、施工图,直至招标服务、造价控制、现场监理的全过程服务。重要的是,这种观点认为,分阶段服务不是碎片化服务。分阶段服务是业主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做出的自主选择,注重项目前期和设计的造价确定,各阶段始终贯穿着投资控制这一主线。而碎片化咨询是由于资质准入制度,造成对全过程咨询服务的人为割裂,并且由此形成工程管理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定额计价则更加放大了这种不对称。
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兴未艾,但不能把它当作一个时髦的大箩筐,什么都往进装。对于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团队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全过程,也可以是一个或数个阶段;建筑师团队可以全部自己直接完成,也可以部分外包,或接受业主对个别专业服务的指定,比如方案、造价、声学、园林等。总之这需要由业主方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难度、类型、所处地域等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各国情况不尽相同,并无固定的唯一模式。同时,现代建筑体量愈来愈大,机电设施日趋复杂,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建筑,建筑师在空间、艺术创作、专业协同之外再牵头项目管理,也颇感力不从心。为此,业主常常聘用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方协调或配合建筑师团队工作。这里,项目管理主要是业主方职责,与建筑师负责制并不矛盾。总之,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建筑师必定在建筑设计中起主导作用,但在不同的建筑服务岗位上应该有不同的建筑师负责制,绝对不能一刀切。
06.责任制度VS服务模式
这种认识是,建筑师负责制是一种责任制度,强调的是职业和法律责任,即建筑师要负各种各样的责任,甚或是终身负责。有论者指出,这是一种误解,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在借鉴香港私人工程的认可人士制度时,偏重于理解其赋予的法律责任,却失察于这种制度适用的对象,且对“责任”的孪生词“权益”以及需配套的法律法规、服务模式、服务酬金、职业保险等,缺少系统的介绍或思考。
关于中国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全程业务)的概念、内容以及建筑师的权利、责任等,姜涌、汪克、刘克峰在2010年出版的《职业建筑师业务指导手册——全国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必修课(之八)》一书中,对标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CA)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已进行过初步的系统阐述。遗憾的是,这本建筑师继续教育教材出版近十年来,并未引起业界的重视。
承担住建部课题《充分发挥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主导作用》的东南大学建筑设计与理论研究中心王静教授认为,设计单位牵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本质上就是建筑师负责制,其中设计方的责任和权益要界定清楚,否则合同怎么签、怎么监管,都成问题。她认为,建筑师负责制既是一种服务模式,同时也是一套权责制度,需要深入研究。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