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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但是因工程建设领域长期的不规范,导致现在部分项目、部分施工单位仍然采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进行施工。此次《支付条例》的如此规定,倒逼施工单位合法合规的进行项目建设,拒绝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否则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4.施工单位负责工资计量支付,对管理提出新要求
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农民工资由施工单位代发。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施工单位在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到项目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劳资专管员,再到工资支付时由施工单位代发,再到施工单位需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让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可以随时投诉。施工单位对于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全程负责,因此,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能仅限于落实资料,而是要过程管控,即要掌握所有进入现场施工的农民工干了多少活、拿了多少钱。完全依靠包工头管理工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5.人工费用专户收支专款专用,资金周转遭受考验
《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公示30日后,可以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单位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支付条例》实施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向施工单位支付人工费用,且不得因与施工单位就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拒绝支付人工费用(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施工单位的垫资压力。但人工费用只能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专用账户里面的资金需等待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公示30日后,施工单位才能自由使用。因此,在施工的全过程中,人工费用不由施工单位掌控,施工单位只是名义上拥有者,即使人工费用有结余,施工单位也无法在过程中使用,对于施工单位的资金周转提出了新的考验。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报价时即做好相应的策划,避免在过程中因资金周转不开导致自身违约。
6.违反条例可能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应予重视
支付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支付条例的处罚措施,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若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开设及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在被主管部门发现后限期未予以改正的,可能被处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都是致命的,因此,施工单位应重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严格按照支付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以免出现上述情况被处罚后得不偿失,导致自身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除了上述六点之外,《支付条例》中还规定了建设单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该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等,虽是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但是若建设单位违反了相关要求,施工单位都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并以此抗辩要求由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