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影响及应对措施的问答

结合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文/顾增平

(续上期《建筑法苑》)

问题九: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商,是否需要主动与分包商(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联系,沟通复工及材料供应等事宜?

答: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商依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需对分包商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承担责任,而分包商的施工也可能受到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承包人要求进场施工,因此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人需要主动加强与分包商的沟通。总承包人与分包商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对分包商的影响、复工要求、分包商遇到的困难及产生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等,该部分沟通应合并到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的索赔或单独报送给发包人。

同时,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会对材料商的材料生产、运输、价格等产生重要影响,而承包人施工工程又必不可缺少相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因此承包人要加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沟通,包括材料供应的时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会对工期产生影响,材料设备供应商是否会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如何形成一致的价格调整意见等,承包人需将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沟通情况合并到承包人的索赔文件中或单独形成索赔文件报送发包人。

问题十: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的项目已无法继续施工,建筑企业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如何清算工程项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的项目已无法继续施工,建筑企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因此,承包人决定解除合同的,除发送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外,还应积极收集与上述费用有关的证据,并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合同解除后,总价合同项下,承包人已完成的价款如何确定?单价合同项下,承包人已完成的价款如何确定?将是一个比较困扰承包人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总价合同项下一般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即按价款比或按工程量比确定。具体确定方式为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或由鉴定机构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量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工程量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单价合同项下,司法实践中一般由鉴定机构计算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量,乘以单价,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需要引起承包人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方法均不能解决承包人投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基于不平衡报价策略进行了报价,而现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投入比较大时的利润回报问题,有的项目依上述方法确定的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价款甚至会出现亏损。这也进一步提醒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增加不同情形下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如何确定的合同条款。

问题十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项目会影响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的审核支付,由此引起的建筑企业财务成本增加,建筑企业应当如何减少该损失?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迟延复工的影响,部分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会受到影响,部分项目的结算审核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迟延复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受到影响,承包人依施工合同约定原先的施工进度款的申请、支付时间也会迟延滞后;这些都会影响到承包人工程款的回收和资金流,增加承包人的财务成本或融资成本。因新冠肺炎疫情法律上属不可抗力,并非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除外),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财务成本或融资成本将无法得到补偿。因此,承包人需要特别关注到这部分间接影响和间接损失,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涉及银行贷款即将到期的,依疫情期间相关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向银行申请贷款延期;同时加大工程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建立健全工程款清收制度,实行全年无休的清收工程款,确保企业的资金流;并可通过延缓向分包商、材料商支付款项的方式来转移部分风险。

对于已结算确定的工程款,承包人应特别关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的行使期限。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可延长、中断和中止,也即该期限不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延长、中断或中止。因此,对于已结算确定的工程款,承包人应充分注意到发包人的资信状况,及时以诉讼、仲裁或合适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法律上不再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单位: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20-03-16 结合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6809.html 1 3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影响及应对措施的问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