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4月1日起施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外立面的常态化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建设高素质高颜值城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亮点之一:安全是各种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底线
《若干规定》强调“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提出了建筑外立面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内容,附加设备、附加设施、饰品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满足安全条件;空调室外机应当安全置放等。
《若干规定》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该市建筑外立面设计的主管部门,该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各尽其职负责相关工作。
《若干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具体是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有责任保持建筑外立面的安全、完好、美观、整洁,如发现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物业也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管理责任人。
亮点之二: 体现地方特色,防止“千街一面”
《若干规定》突出设计引领作用,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该市行政区域内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城市设计立足长远,体现高颜值要求以及生态宜居、地域特征、时代风貌等方面要素。总体城市设计经该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若干规定》要求强化城市设计和建筑外立面的设计把关,提出新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要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防止“千街一面”。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其外立面的造型、风格、色彩等同步审查。
该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外立面管理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不得擅自调整。重点区域为城市重点景观片区、重要公共建筑、商业中心、大型旅游会展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等城市重点活动场所,以及主要道路、铁路沿线、滨水景观带等区域。
亮点之三: 注意美化环境,阳台封闭不得超出栏板(杆)
为避免移交管理责任人后随意改动原建筑外立面设计,破坏建筑整体效果,《若干规定》要求新建建筑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
《若干规定》要求阳台封闭设施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临街一侧阳台的,要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封闭阳台。
《若干规定》要求空调室外机应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外管应采用隐蔽措施,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内置安装。
《若干规定》规定建筑外立面已设置桥架、线管的,新管线应当通过已有的桥架、线管进行统一布设。对单独布设各类水、电管线的,应布设于建筑外立面凹槽或者非临街一侧,做到横平竖直,不得凌空架设;对临街大门、围墙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应采用通透式设计,并与周边建筑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亮点之四: 严格审批程序,不履行义务将被处罚
《若干规定》提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应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符合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技术导则的要求。
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法规对设计和施工资质、施工现场、竣工验收也提出要求。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片区旧城改造、城市更新计划、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实施装饰装修、改造和维护。
《若干规定》还对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履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维护义务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比如,在建工程未保持外观整洁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詹文 周福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