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综合

浅谈劳务纠纷和工伤处理

□ 曹 水

任何一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不遵守合同履约和操作规程,都难免发生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如何识别和化解劳务纠纷和工伤处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处置工伤事故,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做如下分析分享,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劳务纠纷的表现形式。劳务纠纷的表现形式大体分为四个阶段和状态,即劳务投标阶段、劳务施工阶段、合同履约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

1.劳务投标阶段。我们知道劳务企业商业投标阶段是整个劳务实施的起始阶段(总包单位要求备案除外),整个劳务标书的制作标志着劳务商业运行的开始,伴随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个别总包单位还要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对约束劳务企业合法守规行为做出了明确限制,如业绩的真实性,证照的有效期以及人员、辅助机械材料的满足要求。这个阶段如果能公正、公开投标和评标,一般不会发生劳务纠纷。但现实中,总包单位拟定中标企业因为意外原因没有入围或者不中标现象偶有发生,很多总包单位为了达到圈定企业中标目的,往往采取流标、重新招标等方式,加重劳务投标人的经营成本。或者吹毛求疵,让已经中标劳务企业在公示中被人为举报,从中标企业投标保证金中进行扣除惩罚,造成劳务纠纷发生。

2.劳务施工阶段。这个阶段是各类劳务纠纷产生的重点阶段,交叉作业引起的窝工、误工,材料不到位引起的停工,工程款不到位,总包单位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停滞,劳务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安全质量问题,非法转包引起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不及时等等。这个阶段的劳务纠纷具有隐蔽性、意外性和复杂性三个特征。隐蔽性是因为劳务企业或者施工班组长的非法转包排查困难,界定性不强,往往在事后才能倒推出来。意外性是指偶然一个不起眼的事件就可能导致劳务纠纷的爆发,比如说没有按照约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复杂性是指因为交叉施工作业等造成的纠纷成因复杂,谁说的看似都有道理,很难对纠纷的结果下正确结论。正是基于上述特征,劳务施工阶段的劳务纠纷处理才变得异常棘手,这个时候总包单位如果不能主导整个纠纷状态,不能正确分析和科学结论,纠纷极可能演变为民事诉讼,加大当事各方处理纠纷的经济成本,有的还可能引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关注和介入,企业隐形损失不可估量。

3.合同履约阶段。这个阶段纠纷主要表现在总包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劳务款,或者因工程款不到位以劳务分包项目在实施中出现违规为借口,或者劳务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总包单位不能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进度,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这个阶段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劳务企业实名制发放混乱也是诱发矛盾产生的一个原因。劳务企业因为采购部分辅材和租赁物导致厂家起诉,从而牵连总包方,也是这个阶段的一个现象。总包单位实行项目农民工专户,但在支付时候未能及时与劳务分包企业沟通,造成发放混乱等也是其中一个因素等。严格说,这个阶段的矛盾和纠纷是可控的,没有劳务施工阶段复杂,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和工资发放,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对租赁物和设备辅材等报备台账等,都可以有效避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即便总包单位工程款不到位影响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款项支付,只要坐下来好好协商,也能有效化解矛盾。

4.竣工验收阶段。这个阶段的矛盾和纠纷集中表现在退还质保金,或者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整改,配合竣工决算等。应该说劳务分包是不允许收取质量保证金的,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总包单位往往以专项劳务分包要求来规范普通的劳务分包行为,这是不对的。这个阶段个人觉得重点应该放在项目结束的社会公示上,告知本项目已经完成,如果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租赁材料结算等应与项目部联系,从而弥补在劳务施工阶段工作管理不足或不到位的地方,进而构成整个项目的完整闭合。

分析了劳务纠纷的四种表现形式,不难看出,在劳务商业投标阶段只要各方都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的潜在矛盾和隐患是可以避免的。话说回来,如果起始阶段就磕磕绊绊,曲曲折折,后面几个阶段发生不愉快也就在所难免了。

劳务纠纷不同于劳资纠纷,劳资纠纷基于一个或者几个劳务工人,是个点。但劳务纠纷对整个施工项目影响较大,应该引起总包单位、施工项目部以及分包企业的足够重视,尤其是一些市政重点项目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项目,防范和化解劳务纠纷更为重要。

二、工伤处理。一个农民工受伤致残或者不幸死亡,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折射出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及管理水平,拷问道德良知。农民工是一个个社会细胞——家庭的支柱,这就需要我们切实关心他们。该走工伤的走工伤,该按照标准赔付的赔付,主动对接他们和家属,而不是采取回避的态度。

一般情况下,总包单位在建设工程投标中都会在报价中包含项目意外伤害险,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是可以得到赔付的,有的劳务分包企业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社会商业保险机构为工人购买团体意外险等,这都是可以正常赔付的。有的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基于安全事故等原因,瞒报或者私下处理,都是不正确的,一来让整个建设系统安全事故无法真实统计分析,影响政策制定和走向;二来也给自身留下后遗症,不少工伤纠纷在赔付后又进行仲裁和民事诉讼。

很多时候轻微的工伤如果能及时处理掉,都不会导致后期矛盾的扩大,更不会波及企业维稳工作,但现实中由于思想不重视,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事件由小变大,对企业和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应引起反思。

全国各地尽管对于工伤和死亡,因为地域经济差异,标准有所不同,但不论法律条文还是赔付细则都很清楚,只要司法鉴定对伤残等级确定正确无疑。但现实中,企业往往采取拖、等、揉等方法,以期达到让伤者降低赔付、减少自身经济损失的非法目的。建议司法机关能就这块进行程序时效限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样行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介入,对那些漠视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严厉行业制裁。

劳务纠纷和工伤处理,作为整个劳务施工项目和管理的两大部分,不仅反映了企业管理团队管理能力,也表现了一个阶层对弱势群体的感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仅仅是个口号,作为企业和企业的管理者,应该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道义和责任。面对尚未彻底清除的新冠疫情,更需要在复工后关爱广大农民工朋友,为我们的建筑行业助力加油,开拓奋进。

2020-04-23 □ 曹 水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7569.html 1 3 浅谈劳务纠纷和工伤处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