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敏)探索长三角区域联合技术攻关,合力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鼓励创新模式,支持绿色建筑建设与运行管理及改造……日前从上海市住建委获悉,期盼已久的《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对绿色建筑的管理要求、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将“绿色建筑”定义为: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建筑的建设、运行、改造的全寿命期内,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境宜居的高品质建筑。
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绿色发展
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明确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其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的战略定位是成为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人与自然和谐宜居新典范。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
为此,《办法》在总则中专门为长三角区域的绿色合作划定了“路线图”: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绿色建筑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协同联动,探索区域联合技术攻关,加快推进工程标准互认、认证互通,合力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协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同时,《办法》还提出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
全面系统阐述绿色名词“任务书”
绿色生态城区、装配式建造、全装修住宅、BIM技术、超低能耗建筑……这些带着“绿色”标签的专业名词在《办法》中被逐一解码成为“任务书”。
绿色生态城区:明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崇明生态岛、重点转型区域等创建绿色生态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选择辖区内适合区域创建绿色生态城区。
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和运行。绿色生态城区内,绿色建筑星级应当符合该城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的要求。
装配式建造: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具体实施范围及预制率、装配率指标要求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推进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设,促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全装修住宅:新建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全装修面积比例应当满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鼓励在全装修住宅中推广内装工业化技术,促进全装修住宅整体质量提升。
建筑信息模型:全市规模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并加强BIM技术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融合应用,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基于BIM的运营管理平台,在运营阶段应用BIM技术。
超低能耗建筑: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加强符合上海市气候特点、资源条件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标准与产品研发,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应用。
绿色管理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
《办法》明确,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BIM技术应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等绿色建筑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规划与土地出让阶段,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询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绿色建筑要求的意见;在土地供应阶段,市和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将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核定规划条件决定书。
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要求,并落实建设经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含符合相应设计深度要求的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技术审查要求,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核,对达不到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图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设备进行查验。
监理单位应当对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加强绿色施工监督管理。
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取得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备案时予以确认。
此外,《办法》还明确,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建筑物投入使用后,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专项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