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招投标中标后未签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责任形式承担

——兼论中标通知书对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 □张新檀

近年来,在我国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未签书面合同时,如何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形式的法律责任问题,出现了争论不休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主要观点:

一是承担违约责任。该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承诺,既然承诺已发出,那么承诺就已成立并生效,相应地合同也就成立并生效。按照法律规定未签书面合同时,违背承诺的一方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观点以孙虹主编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经济法》部分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该作者对为什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述。而林善谋主编的《招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2004年第1版)为此给出的理由:“合同未成立”。该理由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不能证明招投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迄今为止,上述专家的观点,以及引起理论和实务界对本文提出问题争论不休的原因,是因为迄今没有观点认识和论证清楚:招投标活动中发出中标通知书与签订书面合同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识?厘清上述问题,对中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未签书面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具有行政法表现形式的部门法,同时又具有合同法的表现形式。该法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行为进行了完整的规范。招投标活动就是民商事活动中针对项目、采购合同洽谈、协商、订立的过程,它是一种动态地订立合同的完整过程活动。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这些完整的过程。签发中标通知书,只是整个招标投标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个环节规定,如果它就是整个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最后环节,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就没必要做出:“应当……,按照……。”这种强制性的行为模式规范,与我国《合同法》相比较,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特殊法,其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恰恰符合我国《合同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的定义,也就是说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要式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我国《合同法》对要式合同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作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法,当然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韩世远编著《合同法总论》(第四版)《合同分类》第85页认为:“通常的理论认为,要式合同所要求之形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就我国的法律来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果的例外规定。对此作反面解释,即可认为如果应当采用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原则不成立。可见,《合同法》原则上以要式合同的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第86页认为:“《合同法》既然对于合同以要式为原则,以不要式为例外,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就在于要式合同场合,如果不符合‘形式要件'时会发生一些特别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其他,而不要式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中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未签订书面合同,违背该规定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合同未成立和生效。孙虹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经济法》部分认为:“招投标法这种特殊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那么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应如何认识?它与签订书面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二者的关系须相互结合来认识,二者是一个完整的签订招标投标合同或者合同成立的过程。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具有承诺的法律性质,但它只具有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却不具有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与签订书面合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不能割裂开、片面地认识,也不能对立地看待;二者是统一、完整的法律行为;后者影响着前者的法律责任承担。

综上,无论从我国《合同法》的理论分析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招标、投标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是要式合同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时,违背的一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2020-07-16 ——兼论中标通知书对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 □张新檀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9003.html 1 3 招投标中标后未签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责任形式承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