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营造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法(试行)》通知颁布

日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从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与依据、评价机构遴选、组织实施及服务和监督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由此,业内期盼已久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

据悉,《办法》明确,所谓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下简称认定工作办公室)备案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对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建筑业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认定的范围和依据是当前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房屋建筑施工人员,包括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4个工种,并将2021年起逐步扩大至水平评价类建筑施工常用工种以及装配式建筑施工等新设工种。认定工作将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和规范体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评价规范是实施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行业评价规范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等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编写。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办法》规定,评价机构的遴选,由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评价机构,符合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可向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在组织实施方面,《办法》规定,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建筑工人进行自主评价,同时可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评价机构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的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报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后,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办法》明确,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行业协会引导、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认定工作办公室依托中国建筑业职业技能提升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社会提供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等。认定工作办公室同时还要做好探索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的工作,动态公布评估结果。并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测试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建立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诚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强调,评价机构在开展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将退出评价机构目录,取消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资格。

(记者 林汝恺)

2020-08-06 林汝恺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9446.html 1 3 《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办法(试行)》通知颁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