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两个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两个文件及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通知要求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是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二是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项目中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
三是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两个文件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是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是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通知还要求,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