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建筑产业现代化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为加强绿色建筑管理、转变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模式、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近日印发,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分为总则、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附则4章,共26条。

意见稿指出,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

意见稿明确,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其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包括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其中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其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本部门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发现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标识。 (本报综合报道)

2020-11-19 综合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0657.html 1 3 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