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丽)修订后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经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其后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10年进行过3次修正。2010年以来,建筑市场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修改。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从2017年开始组织开展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共8章52条。新条例着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适度的建筑市场体系,是一部指导性、约束性较强的地方性基础法规。
新条例完善了建筑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新条例贯彻民法典精神,保障法制统一。立法原则中,加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原则,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综合《民法典》和《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发包、分包中的各种情形予以明确,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激发建筑市场的发展潜力。新条例强化了信用建设,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以及通信等部门应当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推行信用信息应用。
施工管理方面,明确了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新条例明确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