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2021年宁夏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00个、1000栋楼、40000户(套);到2022年末,形成成熟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区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积极推进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的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内容和标准,要求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机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建立健全改造工作机制等。
《实施意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实施意见》指出,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按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种类型确定改造内容、推动项目实施。其中,基础类,主要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要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建筑节能改造等。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在改造标准方面,要以消除安全隐患为基本,以完善基础设施功能及公共配套设施为重点,以提升老旧小区品质为目标,对基础类应改尽改,对完善类能改则改,对提升类积极推进。
《实施意见》要求,要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机制,具体包括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单位出资改造、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提升金融服务力度、落实税费减免政策6个方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自治区将根据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结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质量标准、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在项目和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对绩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审计发现问题多的市、县(区),减少项目与资金支持,同时进行约谈,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周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