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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部分规章

本报讯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自2002年发布实施,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围绕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完善勘察质量责任体系等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建筑法、外商投资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个别条款。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报综合报道)

2021-04-15 综合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2632.html 1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部分规章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