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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 6月1日起施行

为农村住房质量提升提供法律保障

本报讯 经过三次审议,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这部法律包括10章,共74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三农工作”的重心迎来了历史性的转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成为未来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方向。其中,乡村建设行动是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了对农村住房质量管理的要求,提出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为农村住房质量提升提供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乡村的绿色发展道路也将越走越宽广。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将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城乡融合也有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同时,乡村振兴促进法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 (本报综合报道)

2021-05-03 综合 人大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 6月1日起施行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2728.html 1 3 为农村住房质量提升提供法律保障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