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纪洪)为督促各信用主体诚信履约,解决当前住房保障准入、使用与退出中各类问题,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推进全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保障领域诚信管理制度,督促信用主体诚信履约,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
明确管理对象。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为信用主体。
界定管理范围。存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规范信息采集。“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
分类实施惩戒。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各类行为对应不同的惩戒措施。
加强动态监管。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包括信息公开、异议申诉、信用修复。允许进行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进行异议申诉的,主管部门要在10日内进行核查。失信行为改正后进行许信用修复的,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完善工作措施。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多部门审核联动机制,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并适时总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