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某公司经过公开招标,跟区政府就某一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期间,该公司遭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2018年11月30日该公司向区政府发出《调价函》,请求调高工程价款,区政府未予理睬。2018年12月18日该工程竣工验收。谁该为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加买单?
史上最严环保政策出台以来,土建施工中钢筋、商品、水泥等主材价格一路飞涨,施工企业一片哀嚎:合同签的包干价,谁能料到材料价格涨到自己不能承受之重。
材料费在土建项目中占的是大头,一般达造价的60%,而材料中的钢筋、商品、水泥等主材更是大头中的大头,占整个项目造价的40%左右,这次的主材的价格暴涨幅度保守估计使整个工程造价上涨15%左右。
造价上涨15%对利润微薄的传统建筑行业企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重大亏损乃至破产。
在主材涨价风波面前,施工企业如何尽力挽回亏损,化解风险?这里并不建议首先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而应先礼后兵,即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怎么谈
若项目亏损,无法扭亏为赢,且继续施工会导致亏损变大,施工企业应抓住机会,比如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或业主违约等,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合同价格,可以试图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服业主。
第一,你有错在先。我们可以先从业主身上找找原因,业主变更规划或设计方案,导致工期延迟,而在工期延迟期间刚好遭遇了价格上涨风暴。由业主变更设计导致的工期延迟带来的损失应由业主买单,可以要求业主就价格上涨的材料重新计价。
第二,我也是无辜受害者。通过政府的调价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利用社会政策保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权益等,与业主进行协商谈判。
需注意的是,一旦形成谈判成果要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等方式。
无法达成一致时,果断书面发函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减少亏损。
诉讼:胜算有多少
在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纠纷。
诉讼中,合同效力非常重要,如相关施工合同(包括其中的相关条款)有效,则施工企业相关索赔得到支持的难度较大,如相关施工合同(包括其中的相关条款)无效,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施工企业相关索赔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增大胜诉概率。
1.看合同是否无效。
想想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常见的无效事由有:没有合法资质或超越资质;存在挂靠行为;工程是违法分包或转包;应经过招投标的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等。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承包方就可以主张按实结算。
但即使合同无效,依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时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因此,施工企业对于该方案的选择必须事先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全面的权衡,选择风险最小利益最大且最可靠的方案执行。
2.看合同是否有格式条款。
如果合同是业主方提供的文本,并且业主未对相关价格、结算条款进行特别提醒及说明,这些条款就是格式条款。承包方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进而要求对相关条款认定无效,对施工企业不具有约束力。
3.看业主是否作出设计、规划变更。
以设计和规划变更会导致工期拖延为由,主张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业主方,因此导致的材料涨价,应当予以重新计价调整。
4.看合同约定是否显失公平。
一个行业常见现象是,业主凭借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恶意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以此主张显失公平,撤销约定,但困境在于不易举证。
5.以发包人违约或不可抗力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抓住有利时机,以发包人违约或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及时止损,甚至索赔扭亏为盈。
6.以情势变更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对于该点施工企业要非常审慎主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高级人民法院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等,实践案例中适用非常少,因此施工企业要非常谨慎适用该原则。
我们回头看开头的案例,该案最终判决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绝大部分材料款差价。这说明遇到材料涨价,我们也不必过于悲观,并不是没有机会扭转亏损。
建议
施工企业从项目签约时起,就应聘请专业工程律师参与,指导项目部合同履约和过程证据管理,指导签证索赔和最终结算,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包括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法务部门、成本部门、技术部门等要多角度配合,在合同签约、合同交底、专人专管、过程检查、事后总结等多环节介入,共同协调处理项目工程管理为宜。
总之,对于国家环保严政下的建筑主材料涨价导致施工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只要我们愿意去积极面对,并想办法解决,总能找到一种最佳解决方案应对。作者单位: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