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完善了现行《安全生产法》。如何适应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带来的影响,并将其立法精神贯彻落实到日常安全管理中,是摆在广大建筑企业面前的一项急迫任务。作为高危行业的建筑企业应深刻认识这种新的法律环境的变化,并积极采取应对之策。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变化
本次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三分之一,修改内容中与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直接相关的主要有: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新增条款5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该规定,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体现。
二是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5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是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这次修改,第22条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文)的规定,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四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是现行《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第41条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五是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第51条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有利于保障投保企业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助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条款也相应地增加了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是从严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次修改第27条强调从严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产经营单位,将承担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法律责任。
七是新增不得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规定。此次修改第36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否则,不仅要承担第99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有关规定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此次修法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九是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首先,罚款金额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公众关注的安全生产事故罚款,由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也就说,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最高可以处以1亿元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其次,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系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全新制度,借鉴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即按照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使“罚无上限”。对于违法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再次,惩戒力度更大。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联合惩戒,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建筑企业适应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应采取的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面对更加严格、精准、规范的行政执法,各建筑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落实主体责任、谋求安全发展,以适应《安全生产法》修改后带来的系列变化。
1.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压实各方责任,抓实抓细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多措并举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前,各建筑企业要深入做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学、讲、赛、宣”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二要组织开展对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单位守法自觉性,让全体从业人员多层面、多角度的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为更好地适用新法奠定基础。
3.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是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保障。因此,各建筑企业要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信息化建设,推进先进科技研发应用,尤其是提升人员的安全素质、企业的工艺装备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4.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安全生产能不能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各建筑企业要把企业主要负责人能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摆在突出位置,加以高度重视,积极督促其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七大核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督导,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改亲自过问,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5. 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建筑施工行业是八大类高危行业领域之一,属于新《安全生产法》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行业领域。各建筑企业应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行业安全生产系上“保险带”,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综上,各建筑企业要乘势而作、主动而为,贯彻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从而适应法律形势的新变化。(作者单位: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