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此次做出15项内容的修改,完善了过程管理和质量责任、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有关收费和审查
将原条款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有关质量和责任
提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有关交底
增加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有关过程记录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有关业务培训
将原条款中“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修改为“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关于档案管理
提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处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未组织验槽。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原始记录弄虚作假;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