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印发,黑龙江省住建厅职责范围内有关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主管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改革举措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都必须遵循《规则》。该规则已于8月1日起施行。
《规则》提出,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处室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承办处室可以结合决策事项需要,从省住建厅建立的有关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未建立相关专家库的,应当从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其他上级部门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现有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聘请专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处理有关事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形且情况紧急的,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