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够严格,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普遍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相关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与建设工程抗震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四是建设工程抗震领域相关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了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
对此,此次公布的《条例》以建筑法确立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框架为基础,完善了新建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体系。
一是着力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保障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具有主导作用。《条例》对建设单位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未经审批即施工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四是应当将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等情况记入使用说明书,并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保障使用人或者买受人对抗震性能的知情权。
二是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责任。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是影响抗震性能的重要原因。《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三是完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同时,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条例》还重点从五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及其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并明确通用技术要求。
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价值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等应当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三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规定,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抗震性能。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给予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并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引导等。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的发布实施,也填补了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立法空白,奠定了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制度基础,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明确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实时共享数据,明确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