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中外承包商道

《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印发

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管理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对原有《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商合函〔2013〕74号)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优化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新《指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建设的新建(含改建、扩建)类项目、收购并购类项目以及承包工程项目。上述类型的项目在开展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时,均可参考本《指南》。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的内涵。《指南》明确生态环境包括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三是理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前、施工期、运营期、退出等主要环节,《指南》调整并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

四是突出重点行业的要求。根据对外投资合作的重点行业发展情况,《指南》针对能源、石油化工、矿山开采、交通基础设施等行业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

五是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随着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指南》针对项目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分别提出了相关要求。

据介绍,为向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环境管理指引,《指南》在项目建设运行的主要环节规定了生态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是在项目建设或收购并购前,指导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本底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二是在施工期,指导企业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是在运营期,指导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固废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

四是在项目关闭、退出时,指导企业做好退役、拆除、关闭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境外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指南》鼓励项目采用国际通行标准或中国更严标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一是在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时,如果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更严格标准。

二是在企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时,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三是在对区域开展生态环境调查时,建议将本底值与当地标准,以及国际通行标准或国内质量标准进行对比,并将对比结论纳入选址的考量中。

四是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东道国(地区)缺乏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议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是在项目退役、拆除、关闭期,建议依法或按照国际惯例做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部)

2022-01-13 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管理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5758.html 1 3 《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印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