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将适度超前投资建设,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以城带乡提高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环境基础设施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对此,《指导意见》在充分考虑现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工作基础上,提出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的总体目标。同时明确了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等具体目标。
《指导意见》以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为导向,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5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补齐能力短板,包括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等4项任务。其中要求,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
二是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包括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等2项任务。其中提出,突出规划先行,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
三是推动智能绿色升级,包括推进数字化融合、提升绿色底色等2项任务。其中明确,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
四是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包括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3项任务。其中要求,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建设100家左右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
五是健全保障体系,包括加强科技支撑、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统计制度等4项任务。其中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为推动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建立评估机制等3方面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明确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加大资金多元投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各项工程按时顺利落地。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