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市场瞭望

“房屋病”——亟待重视的人居环境认知误区

——访上海交通大学生活环境综合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刘杰

□本报记者 张玉明

刘杰先生是中国人居环境研究领域的著名专家、学术泰斗。几十年来,他潜心研究,著述甚多。日前,刘杰接受记者独家采访,从“房屋病”说起,深入浅出,博引旁证,向记者阐述了一项人权——住房人权,分析了住房人权的内容,提出了保护此项人权的建议。

记者:不久前您提出了人居环境生态学领域“房屋病”侵犯住房人权的概念,请叙其详。

刘杰:住房人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住房人权核心主题词是:住房。“房屋病”,住房人权,空间环境,生态,健康。住房人权在当今世界范围几乎为所有善良的人们所未闻、所忽视,又让几乎所有善良的人们被“房屋病”困扰、侵犯。

从古到今,人人需要栖身。人类在几十万年前,靠的是选择山洞,以躲雨避风、御寒防暑、隔离禽兽、繁衍生息,学会了挖洞建穴,搭棚盖房之后,有了居住的场所。各自成立了家庭之后,有了名副其实的住房。

人人在住房里度过其从产生、成长、发展、死亡的整个生命里程。每一个人以及他们的每一个家庭,在住房里实践他们自己的各种需求。

需要栖身,是每一个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在住房实践他们自己的各种需求,也是每一个人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按照目前对《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后来进一步法制化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住房里的上述两项基本人权的一般理解是:前者指居住权,或谓住房权;后者,涉及的面很宽,几乎影响到每一个人以及他们的家庭在世界上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各个方面,含生命权、人身安全权、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信仰自由权、劳动权、休息闲暇权、社会保障权、社会服务权、医疗权、教育权、文化生活权、科学进步权、家庭权、妇女权利、未成年人权利、老年人权利以及在上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的发展权、健康权、环境权等。

不要以为目前人们对住房里的上述两项基本人权的上述理解是完善、清晰的。尤其是对后一项基本人权的理解,我要特别地从一个科学角度,对住房里基本人权的状态进行阐述,使得人们进一步明确住房里的基本人权的意义,更加“自由、平等和充分”地享有住房里的基本人权。

记者:空间环境生态学是一门新学科,请介绍“房屋病”发现的肇起、“房屋病”侵犯住房人权的概况。

刘杰:进入新世纪前夕,上海交通大学在多年教学和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确立了一门新学科——空间环境生态学,并正式出版了教材。它能帮助人们加深对住房人权的理解。

住房,是一个与人接触最直接、影响人生最严重的空间环境。根据空间环境生态学的观点和实践发现,人在住房里,如果不能同住房环境(18类环境)相协调,人就会患染一种被称为“房屋病”的症状。正是这种“房屋病”的发现,揭示了住房人权的深层含义,即:即使你住进了自己的住房,如果不能科学地正确使用你的住房,那么就会影响到你以及你的家庭在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各个方面。住房人权涉及其他人权(排列顺序)的情况,描述如下:

其一,人身权利方面。

生命权——母亲染“房屋病”,会影响正常怀孕、妊娠及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出生;人患“房屋病”,将破坏其生命规律,缩短其寿命。

人身安全权、身心健康权——“房屋病”是一种影响身心、摧残身体的环境性疾病,威胁着每个使用住房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人格尊严权、隐私权——染“房屋病”后,为治病不得不公开其使用住房的生活情况。

其二,政治权利方面。

信仰自由权——当人们摆脱不了“房屋病”困扰、又没有这方面科学知识能够解释病因的时候,不禁会敬起鬼神,信起邪说,成为迷信的牺牲品。

其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

劳动权——染“房屋病”后,人处于亚健康、或疾病状态,影响工作、劳动、晋升、报酬。

休息闲暇权——染“房屋病”之后,在失眠、头痛、头晕等病症困扰下,很难享有正常的休息闲暇权利。

社会保障权——染“房屋病”后,本不该进入社会保障行列的人们,却不得不去敲社会保障的大门。

社会服务权——人们本该享有“维持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的权利”,然而,由于“房屋病”的困扰,不能充分享有此项权利。

医疗权——“房屋病”为医疗界所鲜知,往往治而不愈,成为“疑难症患者”。

教育权——“房屋病”刚被发现,其防治知识尚未普及,人们还没有接受到这方面科学知识的教育。

文化生活权——染“房屋病”后,影响人们正常地从事社会文化活动。

科学进步权——发现“房屋病”,是一项属于全人类的科学进步,应该为全人类服务,为解决“房屋病”这一社会问题作出贡献。

其四,集体人权方面。

家庭权——家庭成员染“房屋病”,身心受到伤害,造成家庭矛盾纷争。

其五,特殊群体的人权方面。

“房屋病”往往对体弱的人群(如: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发起强有力的攻击,严重影响这一人群自由、平等地享有住房人权。

妇女权利——一般地说,妇女染“房屋病”的情况比男性严重。未成年人权利——由于“房屋病”的困扰,影响儿童正常发育、成长。未成年人的权利被住房的使用不当所侵犯。老年人权利——老年人是“房屋病”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本当享受天年,却遇“房屋病”“杀手”。因此,对老年人而言,防治“房屋病”,能延年益寿、健康愉快度暮年。

其六,近来提出的“发展权”“健康权”“环境权”方面。

发展权——“房屋病”的困扰,影响个人、家庭、乃至于集体、国家的发展。健康权——“房屋病”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环境权——“房屋病”源自住房环境,却为人鲜知,不懂得同住房环境全面相协调。

从以上描述,足以证明:住房与人权的关系非常紧密,解决好“房屋病”侵犯住房人权问题刻不容缓。

记者:您说“目前在全世界范围,住房人权正普遍受到‘房屋病’侵犯”,可否举例说明?

刘杰:首先,我们团队有数十年、数万多个个案调查的实践,来引证该结论。

对应前述住房人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我谨列举一些个案:

生命权:一对结婚五年多的夫妇,三次怀孕而流产,调整了住房环境后,令家里所有人惊奇地生下了双胞胎。另一对结婚近五年的年轻夫妇,治愈了“房屋病”的当年,生下了久盼的女儿。同时,由于“房屋病”的缘故,一位平时没有任何心脏病先兆的中年人,却因心肌梗死而亡;一位平时血压并不高的老年人,得了中风,离开了人世。

人身安全权、身心健康权:一位被告知“你患的身疾不好救治”的女企业家,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当她知道自己患的是“房屋病”、完全可以治愈时,重拾创业雄心。

人格尊严权、隐私权:一位治愈“房屋病”、生意做得很好的女青年,很想在拍摄《警惕房屋病》的科教录象片中告诫人们当心“房屋病”,但想到自己会因此而公开家私时,只得遗憾作罢。

信仰自由权:一个无神论家庭,被“房屋病”困扰数年,因始终找不出问题的症结……最终在家里供起了“家神”。

劳动权:一位尚未到退休年龄的教授,因患“房屋病”症状严重,不能坚持工作而离开教学岗位。一位医生说:他在过去除了行医外每年还能发表五六篇学术论文,但是搬了家之后,总想睡觉,什么也不想做。

休息闲暇权:那么多的男男女女,有官员,有企业家,有工程师,有教师,有在家休闲的太太……因为“房屋病”而失眠、头痛,只能靠服安眠药才能勉强睡眠休息,但他(她)们又在治愈了“房屋病”之后,睡眠休息趋于正常,都甩掉了安眠药瓶。

社会保障权:几乎每一个家庭,都有“房屋病”的患者,他(她)们成了亚健康者、病人,有的还成了保健中心或医院的“常客”。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为一个严重而广泛的社会问题。

社会服务权:“房屋病”给许多家庭造成了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只是没有意识到他(她)们的被困扰是由“房屋病”侵害住房人权所致。

医疗权:据一个医院的不完全统计,有将近15%的病人是这个医院久治而疗效不甚显著的“疑难病人”。可是对这些病人施以防治“房屋病”的方法之后,疗效显著,甚至完全痊愈。

教育权:“房屋病”这一社会问题之严重,在于患者的普遍性,还在于对它的盲目性。只有在进行学科教育,“房屋病”科学知识得到普及之后,才能走上防治“房屋病”而造福人类的正道。

文化生活权:一些喜爱文娱的青年,被“房屋病”搅得头痛而全身无力,无心参加文娱活动。

科学进步权:“房屋病”学,是一种新的科研成果,要社会上所有人都能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但也有极少数意识形态僵化的人,对这一新的学科嗤之以鼻,甚至尚未问及学科内容,便滥用“封建迷信”的棍棒,谬矣!

家庭权:一位结婚时间不长的妻子,一定要她的丈夫去医院检查,说:你如果有病,我就原谅你;如果没有病,我们就离婚。因为她再不愿承受丈夫的“坏脾气”了。殊不知,他们都是“房屋病”的受害者。

妇女权利:一位女工程师,夜间承受着失眠的痛苦,白天带着头疼的烦恼,还要处理许多工程技术问题,太难为她了。

未成年人权利:其一,一个一岁多一点的孩子,老是哭,尤其是夜间,成了“夜哭郎”。医生让吃钙片、打补钙针,都不见效。实际上是“房屋病”在作祟。其二,一个十岁的男孩,智商发育都生长得很好,就是身高不理想。通过调整住房环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长高了近二十公分。其三,一个初中生,学习很努力,成绩在班里排倒数第六,改善住房环境后半年跃为全班数一数二。

老年人权利:一位七十岁的老人,短期内心肌梗塞发作两次,医院抢救,钱化了三万多,生活不能自理,邻居都说他“活不过去了”。自从改善了他的住房环境后,身体一天天好起来,五年后的今天,“病”也不看了,天天下楼几次去逛街,活得自在、愉快。

发展权:一位年轻人本来想用健康赌事业求发展,由于得了“房屋病”,身体状况总是力不从心,后来他关心了自己的健康,效果是在他获得健康的同时,促进了他的事业顺利发展。

健康权:健康、吉祥,逐渐成为人们对住房的最主要的需求。

环境权:协调住房环境,是防治“房屋病”,让人人享有住房人权的主要保证。大环境(宇宙圈、地球圈、大气、洲际、海域……)固然要协调,小环境(城镇、乡村、住区、住房、居室、家具……)也应该协调。

记者:您认为“住房人权普遍受到‘房屋病’侵犯”的主要问题在哪里?

上述结论引证的另一个侧面,是住房的设计(规划、设计和室内设计的统称)现状。

我们在1999年、2000年为上海市注册建筑师培训授课《住房建设与环境》、1999年全国建筑系主任会议发言《注重建筑的科学性》以及在近十年里国内外上百次的学术报告《住房与健康》中,均受到建筑界的普遍欢迎,并希望能够听到对这门新学科的更为详细的介绍,争取掌握它,运用在设计中。

我们在设计评议中发现了大量问题,如:一个六百多栋别墅组成的小区,将会影响所有住房主人的健康;一个三百栋房屋的小区中使用的六种户型住房,竟有四种户型会让住房主人得病;一个农民城的设计,将导致进城居住的所有成年人和非成年人患染“房屋病”;一个由台湾设计、还专门请风水先生看过的城市小区,用新学科的观点去评判,只能得“不及格”的结论……我们在小城镇建设培训班上,曾向数百位镇长呐喊过:目前农村建造的“三开间、三层楼”的设计,太害人了!我们见到有多少人家的住房装修,让住房主人得到的是“花钱买罪受”的后果。

住房人权,在设计师(规划师、建筑师、装修师、也包括住房主人在内)的作品中,普遍受到侵犯。这种状况,不只中国有,世界各地都有……这是目前世界性的严酷现实。

记者:您曾在多种场合呼吁:保护住房人权刻不容缓。您有何对策和建议?

住房人权,是个人及其个人的家庭在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空间——住房中的权利。

住房人权作为一项人权,是普遍的,它属于生活在任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属于生活在任何历史时期的每一个人,属于生活在任何地域、历史、文化、观念、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每一个人,属于不分性别、种族和年龄,不分出身贵贱、社会阶级、民族本源、人种或部落隶属,不分贫富、职业、才干、品德、宗教、意识形态或其他信仰的每一个人。

住房人权作为一项人权,是每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是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人有权”能够得到充分保证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在条款中补充“预防、治疗和控制房屋病”的内容。

住房人权作为一项人权,必须履行《世界人权宣言》,“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以保证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我们不仅要对大环境进行研究,也千万别忽视了小环境对人权的侵犯。既然“房屋病”作为人类的一个发现,正式提了出来,就应该重视对“房屋病”的研究。”对“房屋病”的研究、教育、普及和对住房人权的保护,需要国家、法律和国际合作。

正如《利用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庄严宣告:所有国家应确保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成就,用于各国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实现人权和自由。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科学和技术的成就用于满足所有各界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在内,以确保利用科学和技术的成就来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最充分实现。

2022-03-21 张玉明 ——访上海交通大学生活环境综合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刘杰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6427.html 1 3 “房屋病”——亟待重视的人居环境认知误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