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房屋建筑施工图由事前审查调整为事后抽查,改革过渡期内对项目进行跨部门联合抽查、100%抽查。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推行施工图告知承诺制。构建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体系,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工程设计保险制度。
此举标志着北京市施工图审查改革完全打破了事前审查的坚冰,引起业内一片哗然。舆论焦点主要集中为:一是改革之举非常突然意外,步子跨得过大过猛,让很多人措手不及,并担心首都北京的示范效应将带动其他省市相继取消施工图审查;二是对目前市场环境下的设计质量充满担忧,可以说即使是有实力的大院也做不到每个项目施工图审查都完全符合规范条文,更何况那些资质不全鱼龙混杂的小院;三是源头发现问题还有机会修改,事后出了问题再整改,不仅耗费更多的成本,更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利益,也更加重了设计单位的责任。不过也有支持者认为,可以通过此举倒逼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大浪淘沙,强者恒强,弱者出清。
简政放权早有“信号”
首先,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放管服”,国务院几年前就开始逐步释放信号,且北京也不是突然取消施工图事前审查。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精简审批环节,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此后,山西、南京、青岛(西海岸新区)、深圳等地纷纷响应,相继改革取消施工图审查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推行告知承诺制,转为事中事后抽查监管。2021年10月,国务院同意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其中就有“允许北京市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实施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所以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前审查不是突然之举,前面已有制度与案例铺垫。
配套制度亟需“跟进”
其次,此次改革的亮点在于给出了明确的配套制度方向——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筑师负责制和工程设计保险制度。但具体细则仍需加快制定出台,否则“脚步”跟不上“灵魂”,反而让不良行为钻入改革的“空隙”。
加快构建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体系是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信用体系建设即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在中设协最新发布的《“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里也提出了“要完善信用管理和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过惩相当的信用惩戒机制等内容”“创新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方式,推进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落实影像留存、实时上传数据等工作要求,强化政府设计质量监管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勘察设计质量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由此可见,通过信用管理设立市场限制门槛,让信用差的申请人进入黑名单,让其寸步难行,从而整体提高设计质量环境。即使有信用好的企业想出借资质,也要掂量是否值得冒险。在此基础上再取消施工图审查,至少可以有效减少重大设计质量失误发生;同时,市场信用机制也可以利用自身强大的数据库为保险公司定制设计企业投保方案提供重要决策依据,信用不良的设计企业将付出更高昂的保险成本。
加快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的根本力量。说到底,设计还是要靠人。住建部自2016年起,陆续在上海、广西、厦门、雄安、深圳、北京等多地开展了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工作,为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进奠定了基础。自2020年6月住建部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以来,北京市陆续出台了《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意见》《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应用指南》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拓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着力解决目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改革政策执行难等问题,为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按下了“加速键”。由此可见,取消施工图审查不是盲目之举,让质量把控话语权重新回归设计,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设计环境。当然,由于设计企业本身的局限性,建筑师负责制仍处于局部试点和探索阶段,尚未完全覆盖与发展成熟,在建筑师负责制尚未覆盖的项目领域里仍需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推动实现建筑师责权利完全统一的改革之路上仍需进一步完善举措。提高设计取费标准、提升设计行业地位……这些呼吁多年的提议亟需落实。
加快建立工程设计保险制度是取消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前提。随着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风险也逐渐加大。据悉,在198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工程设计单位在因工程设计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中只需承担损失部分设计费2倍的赔偿,即只承担约占2%左右的工程损失,其他绝大部分损失则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2000年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设计赔偿责任则规定为:“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2015年版的《示范文本》明确:“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由《示范文本》的迭代演变,可以看到设计人由于责任过失而被追偿的风险逐步加大。
过去,审图机构作为施工图的最后一道质量“防线”,在技术水平良莠不齐的建筑市场大环境下,有效防范了质量风险。现取消施工图审查,则风险必定要以另一种形式进行转移,而设计单位大多没有这样的能力承担设计事故带来的后果,转嫁给保险公司是一个好的选择。工程设计保险本质是一种职业责任保险,是工程责任保险的其中一种。工程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对应实施险种,为建设行为主体(投保人)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和转嫁其不可避免又无力承担的责任风险。对设计单位而言,只需付出购买保险的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设计人员的责任也得以分担转移。对保险公司而言,通过对设计单位历史信用等级评估、项目风险等级等方面上下调整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同意其投保,从而倒逼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成为了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的新的“挡箭牌”。
实际上,职业责任险早已经成为国际上特别是欧美国家工程强制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推行工程设计保险是大势所趋,但“先破后立”式的改革没有给市场留足缓冲期。目前我国在推行工程设计保险的道路上仍处于缓滞不前的状态。据悉,我国从2000年就开始在北京、上海、深圳启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截至2004年,该试点仅扩大到河北、贵州、宁波、哈尔滨等七省市,之后我国的工程责任保险发展经历了17年的探索期。束缚其发展脚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工程建设行业本身的市场化程度不足。在此情况下,贸然完全取消施工图审查,容易引发一系列质量问题及严重后果。据悉,2021年住建部抽查部分取消施工图审查省份评审情况时,结果不容乐观。建筑工程事关公共生命安全利益,如何放手还需谨慎,必要的监管仍不能缺失,正如“车险”并不会减少交通事故一样,设计质量也不能一“保”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