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实施《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具体行动,也是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为上海市持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条例》在全面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的同时,将上海市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固化入法,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市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具体要求,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方面促进上海市乡村振兴,明确保障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并专门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两个专章,较好地体现了国际化大都市乡村振兴工作的特点。
这次出台的《条例》,对城乡融合、产业兴旺、乡村建设、农民增收、生态宜居、乡村治理、政策保障等加以规范和引导,必将有利于为城市发展拓展战略空间。通过用好城市优势资源,发挥乡村资源禀赋,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助力上海在全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走在前列。
《条例》支持崇明岛深化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打造世界级休闲旅游度假岛。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崇明岛生态保护空间和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统筹优化设定生态保护指标,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体系和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支持崇明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
《条例》规定,支持支柱型、功能型、聚集型的乡村振兴重大生态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崇明。强化生态赋能,大力发展“康”“养”“体”“游”等特色产业。同时,建立并完善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乡村振兴建设任务相匹配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