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制定《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以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明确了建筑工人应当依法享有的合理工作时间、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有的相应待遇,并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及建筑工人与建筑企业的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列举。
示范文本明确,建筑企业应为建筑工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建筑工人创造安全工作环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给予相应待遇;为建筑工人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为建筑工人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建筑企业代扣代缴。
在建筑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示范文本要求,建筑工人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建筑企业对工作岗位的要求,应如实向建筑企业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建筑工人对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建筑企业改正或停止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投诉。建筑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等各项劳动权益。
示范文本同时写明,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建筑企业应结清建筑工人的工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应提前通知对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建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在建筑企业危及建筑工人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建筑工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