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辛苦了好几年,建造了一所占地约64万多平方米的新校区,交付业主使用后,我们与业主就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其中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结算审定单。但之后他们不顾我们的反对又安排复审,莫名其妙地再砍掉了我们3000多万元,我们无法再忍,只能诉至法院。法院又委托了司法审价。令人愤怒的是:本以为司法委托的审价机构客观性、公正性更强,业务水平更高,质量更好。但结果恰恰相反,法院委托的这家司法审价机构的行为更加离谱,他们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成果,居然无视审价的客观公正原则,无视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漏洞百出,错误连篇……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让人信服?”
这是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集团)一位名叫吴坚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讲的话。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工程项目?该起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究竟出现了什么问题?当事人能要求法院换掉这家已经不被信任的鉴定机构吗?
纠纷起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复审
本案的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12月29日和2019年3月28日,二建集团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二师院)就二师院溧水校区建设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二建集团认为,为了达成二师院2019年在溧水新校区开展招生、教学的目标,他们经过努力,已于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了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吴坚介绍说,“这个工程的审价之路真是让我们欲哭无泪啊!2019年11月,在二师院的组织下,该项目完成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我们随后提交了送审金额为8.95亿余元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给二师院。2020年9月,二师院委托的审计单位对该工程无争议项的工程款审定额为人民币7.40亿余元,另外还有部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款需要进一步协商处理。对于已经确认的工程款约7.4亿元,我们认了。二师院依据合同约定及说明,已付工程款6.8亿余元,尚欠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在内的1个多亿元的工程款未付。”
通常而言,甲方委托的审价单位给出审价结论,乙方予以认可后,工程造价就基本确定了。这个项目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初审后须由江苏省教育厅复审的条款。十分凑巧的实际情况是,根据江苏省教育厅2019年1月2日发布的相关文件精神,该厅已不再承担对该项目复审的职能。但二师院仍自行委托了新的审价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的该工程造价比初审少了3000多万元。
对此,二建集团并不认同,他们认为,约定的由江苏省教育厅委托复审条款,因客观变化不能履行而废止。二师院自行安排审计机构进行复审,且以复审核减额与复审费用直接挂钩,有失公正,突破合同明确约定的方式。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二师院自行安排复审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
记者在采访中曾前往案涉工程地南京,电话约请二师院相关负责人,希望了解涉案工程的造价争议等情况,没有成功;也曾就相同目的发函二师院,被拒收。
“这样的司法鉴定能让人信服吗?”
2021年4月,二建集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师院支付拖欠的1.17亿工程款等诉求。南京中院在审理该案中,经过摇号选取了江苏省川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页公司)作为该案的造价争议委托司法鉴定机构。2022年6月,川页公司出具了针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川页鉴字(2022)第001号)(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
也正是这份鉴定意见书,引发了吴坚如本文开头的感慨。他认为,“川页公司在司法委托的鉴定活动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违反了工程造价鉴定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他还向记者历数了该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擅自调整鉴定对象和范围。川页公司将司法委托明确的“复审结果较初审总价调减约 3000万元,申请就复审调减的结果进行司法审计”调整为“鉴定意见书仅限于复审与初审之间的差额修正,初审计算中漏算、少算、错算的数据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再如:既然法院委托鉴定的对象及范围为:对复审调减的(约)3000万元有无相应依据进行鉴定,那么“3000万调减的复审结果对应的复审明细”应为最基础和最核心的鉴定依据,截至川页公司作出鉴定报告,他们从未向我们提供作为核心鉴定材料的复审报告,未与当事人完成量价核对,亦未出具任何正式质证意见。与复审相关的文件中,仅有一份刻录有电子数据的光盘,但鉴定过程中也从未向我们出示过,同样也从未组织双方对该光盘中的数据进行质证。这样的司法鉴定能让人信服吗?”
此外吴坚还指出“川页公司在未经现场勘验与资料核对的情况下,直接在鉴定意见书中原封不动地抄录复审报告中的错误数据多达492条,其中,涉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的内容121条,涉及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不符的内容371条,有些错误非常低级和明显。”
我们可以要求撤换这家司法委托审价单位吗?
这个案件的司法委托审价究竟怎么了?记者带着疑问,曾以电话约请和发函请求两种方式联系负责本案司法审价的川页公司相关负责人,希望了解他们对二建集团所反映情况的看法。没有成功。
但据记者了解,事发后,二建集团曾于2022年7月12日向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以下简称南京造价站)进行书面投诉。该站立即约谈了川页公司,并组织各方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从之后该站出具的“关于《造价鉴定机构违规司法鉴定投诉书》信访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意见)可以看出,川页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司法委托审价存在比较大也比较多的问题。仅鉴定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回复意见就列出了八大类,其中包括鉴定意见书的法定格式不符合规范;将争议项金额计入了确定性调减金额;部分工程量计取有误;部分未按实际工程量计取;部分工程量计取与现场实际不完全符合;部分综合单价计取有误;部分综合单价未按设计变更调整单价;部分人工未进行调差;部分材料调差存在错误,未按造价主管部门考评测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费率计取……
“这样的司法审价单位我们怎敢相信?我们希望法院能依法根据这家鉴定单位在本案鉴定活动中的实际行为予以更换。”吴坚说。
另据了解,二建集团已于2022年11月向审理本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川页公司回避本案司法鉴定活动的申请,法院是否采纳该申请尚不得而知。本报将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