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有十八条,立足“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聚焦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完善传统风貌建筑修缮管理等制度规定,为保护利用好传统风貌建筑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18年,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建成了一大批以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火车站等公共建筑为代表,具有不同时代特征、兼具技术与艺术价值的既有建筑,构成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象征,日益成为城市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要求各地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此次《规定》将“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纳入传统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标准,能够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展现城市发展是不断积淀的过程。
据统计,广州市目前已认定传统风貌建筑1206处,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缺乏依据,保护措施不健全。
《规定》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确定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履行相关保护责任,包括:保障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使用、利用、维护、修缮等。
此外,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补助。
《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对传统风貌建筑的禁止性活动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高度、体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
根据《规定》,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修缮技术支持,规定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技术规范,保护责任人可以申请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
去年以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司法局积极推动制定《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完整保护,赓续城市文脉,更好彰显城市文化魅力,回应市民留住乡愁记忆的期盼。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