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合并、工程总承包等项目在招标投标阶段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评价评审相关条款,将在沪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折算成信用评价评审得分进行应用。
《通知》要求,上海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21版)》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阶段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根据《通知》,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分大于等于65分为合格;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信用分均应大于等于合格分。信用分低于合格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百分制评标办法中应设置5分的信用评价评审分值。
《通知》明确了“勘察、设计招标”“设计勘察合并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三种模式的分值折算方式。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评审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设计勘察合并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评审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计和勘察评分所占权重,以联合体各成员分工对应的设计、勘察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评审得分以联合体各成员分工对应的设计、施工、勘察(如有)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投标人具备多资质进行独立投标的,信用评价评审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勘察(如有)信用分算术平均值计算。
(上海市住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