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纪洪)近日,江西省住建厅等15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强调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和安全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安全管理机制,持续提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
《通知》中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明确八项工作任务。具体为:
深入推进隐患整治。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充分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政策,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
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街道、乡镇要明确房屋建设管理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强化日常检查,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加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推动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