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细化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源头审批管理,施工车辆错峰白天入城作业,坚决查处违法夜间施工,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通知》指出,要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用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设备。
《通知》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仅对以下情形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具《昆明市主城区确需夜间施工情况证明》:因混凝土浇筑、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地铁盾构等需要连续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明确需保证工期的重点工程。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以下情况,该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出具夜间施工情况证明:渣土开挖及运输工程;通过调整工序和计划,可在白天进行的施工作业;特殊工艺连续作业少于8小时的施工。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各类公路、高速路、雨污分流、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夜间施工情况证明。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仅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夜间施工情况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行业协会、运输企业等出具的夜间施工情况证明不得进行登记备案;对于单次连续浇筑超过10小时、特殊工艺连续作业少于8小时等情形的夜间施工情况证明,要主动与证明出具单位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不予备案,并做好记录。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