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法律视野下关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几点思考

□顾增平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关系千家万户,涉及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并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我国建筑行业也将进入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阶段。本文从法律视野角度,结合近年来建筑业的发展现状,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之存量业务的风险化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之增量业务的风险防控等方面,谈谈关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建筑业的发展现状:增速放缓,存量业务风险突显;转型升级,增量新型业务需加强风险防控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143670亿元,比上年增长8.1%(按不变价格计算)。全年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 80138亿元,比上年增长2.1%,增速低于国内生产总值6个百分点。

2021年达到293079.31亿元,比上年增长11.04%。建筑业总产值增速比上年提高了4.80个百分点,连续两年上升。

根据上述统计分析可见,建筑业增加值增速虽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但仍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发展,其支柱产业地位仍然稳固。但近两年来受疫情、部分房地产暴雷、基建投资下行、制造业投资下行等因素影响,建筑行业普遍面临新增合同额大幅度下滑、工程款债权回收难上加难、债务清偿压力倍增等突出问题。这些突出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将会影响到部分建筑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甚至会涉及建筑业到高质量发展的进程。因此,从法律视野角度来看,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离不开当前急需解决的存量业务风险化解问题和增量业务风险防控问题。

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之存量业务的风险化解:专项行动方案着力化解当前重大法律风险

疫情、房地产暴雷、经济周期性下行等因素,勘察设计行业面临勘察设计业务不足,勘察设计费应收账款债权回收难。加之近年来部分勘察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参与了部分PPP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PPP项目停缓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款回收难,以及该部分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欠付下游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商等债务,部分勘察设计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还被下游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商等一并诉讼到法院。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工程款债权回收难,对外债务集中暴发和挤兑,由于工程款回收周期和债务清偿周期不匹配问题,建筑企业资金流受到严重影响。其中工程款债权回收难问题中还派生出商票到期不能兑付、以房抵付工程款(“工抵房”)不能交房、工程款结算久拖不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受到保护等突出问题。对外债务清偿同时涉及多手背书转让的商票未兑付被追索、分包商、材料商和租赁商的挤兑、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等突出问题。

关于建筑业面临的上述债权清收、债务清偿问题,我们特别提出“五大专项行动”助力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的方案(详见建筑时报2023年11月9日刊发的《坚定信心,多措并举,“五大专项行动”助力建企化解当前重大法律风险》)。其核心要义简述如下:一、关于化解未兑付商票法律风险的专项行动。建议建筑企业全面梳理持有的商票及经其背书转让的商票、承担清偿责任的商票等信息,将自持的商票、已承担清偿责任的商票对应到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该部分未兑付商票为未给付工程价款,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给付该部分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确认建筑企业基于上述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项目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减少损失。二、关于化解“工抵房”法律风险的专项行动。建议建筑企业专项梳理工抵房的实际情况,区分是否为建筑企业自行施工项目上的工抵房或系其他项目工抵房,要根据工抵房的现状及可实现的可能性,及时通过诉讼确认权利或及时转为工程款,确保该部分工程款享有优先权。同时,专项梳理已将工抵房抵付下游分包商、材料商、租赁商等情况,签订好抵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争取将该部分债权债务转化为分包商、材料商、租赁商等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减少该部分工抵房可能产生的讼累。三、关于保障建筑企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专项行动。建议建筑企业要专项梳理已竣工项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截止日,确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同时要动态关注项目上资产的处置情况,特别是关注项目上资产的法拍信息,及时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主张优先受偿。四、关于债务清偿的专项行动。建议建筑企业可以参照债务重组的做法,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或通过法院执行和解等方式,以资产加资金,达成分期履行债务、免除部分债务的协议,从而降低债务总额、减轻资金挤兑和执行压力,减少和平移部分债务风险给相应的合作商。五、关于加强实际施工人债权债务风险管控的专项行动。建议建筑企业最重要的是首先要确认实际施工人身份,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要全面梳理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上的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动态跟踪,对工程款资金收取、对外债务支付等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之增量业务的风险防控:熟悉增量业务交易模式,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我国建筑业虽已从高速发展阶段发展到高质量发展阶段,但没有增量或保持一定规模的建筑业,就无从谈起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建筑业要保持增量或保持一定规模,就需要寻找新的市场增长点。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的政策部署,给出了新的市场方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康养地产,旅游地产以及“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国际工程,这些都将给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机遇。但同时,我们注意到这些新的市场,发承包的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筑业的承包模式正在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向工程总承包模式,向投资建设总承包模式方向转型。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筑企业主要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即按图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筑企业需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即发包人要求)施工,交付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即按约施工。投资建设总承包模式下,建筑企业不但要负责建设施工完成工程项目外,还需要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融资,以及后期的运营维护等。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和投资建设总承包模式下,建筑企业要么同时具备设计能力和投融资、运营能力,要么需要联合具备设计能力和投融资、运营能力的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建设项目。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部分建筑企业名称改为建投集团也鲜明代表了这一发展方向。因此,建筑企业要及时熟悉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承包模式的变化,及时提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风险识别、风险防控能力,以免该批建设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再次面临重大风险需要化解的问题。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筑企业按图施工完成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验收合格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在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的风险防控主要体现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方面。其中工程造价涉及合同价格形式、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变更索赔、结算审核(审计)等,工期主要涉及工期是否应当顺延,顺延期间的人材机价差是否调整,是否涉及增加费用或赔偿损失等。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筑企业除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涉及的上述风险防控外,还将会涉及到单资质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形下,设计部分另行分包问题。涉及到作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成员(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分工、责权利、对外(对建设单位和对其他合作商)的债务承担、联合体成员一方过错导致已方损失追偿等问题。在投资建设总承包模式下,以PPP+EPC为例,就又会涉及到该建设项目的投资融资问题、项目的后期运营维护问题等。由于建筑企业主要承担的是建设施工任务,在PPP+EPC模式下,建设阶段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阶段既是衔接资本、技术、管理、运营等要素的核心阶段,也是建设单位控制投资总额、承包方控制造价的核心阶段,更是项目各参与方预期效益能否实现的关键阶段,同时也是项目各参与方进行风险识别与管理的重要阶段,更重要的是这一阶段也是项目能否实质性落地并执行的重要阶段。在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可能仅是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并主要承担建设任务,也可能是除承担建设任务外,还承担部分投融资业务及后期运营业务。因此建筑企业除了要识别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风险,并进行防控外,更要关注到投资建设总承包模式下投融资及运营的风险识别和防控,同时,所有经济测算需要兼顾投融资阶段及运营阶段的相关因素。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在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阶段,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组织建设,加强新型增量业务的风险防控。

相信建筑业,通过多措并举着力化解存量业务风险;奋力拓展增量业务,提前防控增量业务风险;一定会早日实现高质量发展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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