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基本建立工匠职业体系、职业标准体系、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工匠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
《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提升能力、服务乡村建设、培育管理并重、统筹协调推进”的工作原则,要求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将工匠个体培训和工匠队伍培育相结合,畅通工匠学习、晋级渠道,激发内生动力,促进工匠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步提升;坚持面向乡村、服务农民,支持引导工匠依法依规承揽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为工匠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机会;坚持培育服务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工匠培养、管理、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为工匠提供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提高工匠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和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为扎实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指导意见》要求,设区城市至少建立1个工匠培训基地,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引导工匠熟练掌握具有地域特色农房建造技术,指导工匠学习掌握农房新型建造技术。
为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工匠队伍结构、建立工匠管理名录、规范工匠队伍建设等工作要求。其中包括:积极扩展人力资源,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工匠名录应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用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注重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推动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指导意见》还明确,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范本,并建立工匠信用评价系统。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