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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协同立法规范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

统一规划、土地利用、投资项目、基础设施互联等规范

本报讯 3月27日、29日,江苏、上海、浙江三地人大常委会陆续表决通过《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三地人大常委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三份同步制定、同步通过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同时施行。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当时为适应地区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同步作出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为构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决策、协调和执行机制,促成规划对接、战略协同、市场统一、生态共治、民生共享等重大事项提供法治支撑。2020年,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同步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示范区决定》),支持示范区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

这次,沪苏浙两省一市聚焦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协同立法,是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取得的最新重大成果。这是继《示范区决定》后,三地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协同立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立法法修改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后,三地协同出台的第一部创制性立法。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试验田,此次立法围绕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特别是为落实示范区总体方案,实现“一张蓝图管全域”,对示范区统一规划、土地利用、投资项目、基础设施互联等进行了规范。

以土地利用管理为例,立法既突出严格,要求严守“生态保护三红线”,实施国土空间分级分类用途管制,又要求两省一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为优化投资审批服务,条例要求“投资项目一个库”,即两省一市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加资料)。“执委会与有关部门要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说。

当前,示范区正在从形态开发迈向功能性开发的新阶段。“我们将把条例作为示范区建设的‘基石’,会同两省一市各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依托条例的法治保障,在新的起点上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地实施。”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说。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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