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合同约定质保期满返还保证金的裁判思路

□庞冬阳 陈洁蕾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并以此担保承包人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而“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即保修义务的期限,与质量保证金并无直接关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但是,目前工程实务中仍有大量合同脱离上述法律规定,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混用,从而引发不少相关纠纷。基于此,本文将立足于质保金返还期限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结合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证,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争议提供一种裁判思路。

一、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关系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联系主要体现为:第一,二者起算点相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二者一般情形下都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二者期限内承包人均需承质量问题担修复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使用了“质量缺陷”,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使用了“质量问题”的不同表述,但由于二者期间的进行存在重叠,将二者进行区分并无实践意义。第三,二者的期限均允许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则规定,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第一,两者期限长短不同。如上所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还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从2年至5年、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不等。第二,两者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不同。具体来说,缺陷责任期直接与质保金返还相关,期满后满足返还条件的,承包人即可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但如果此时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承包人在收到质保金后仍需对工程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二、司法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基于上述规定,应当明确的是,当事人有权对质保金返还期限予以约定。但当事人在混淆、混用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概念时,则往往会引发争议,例如: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返还;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又约定质保期满时返还质保金,导致质保金的返还期限约定不明。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还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故当事人约定质保期满时返还质保金的,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2年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已经届满,然而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的情形。上述对质保金返还期限的约定应如何处理,实务中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主张,应根据合同约定,待质保期满后返还。该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并不属于法律法规,且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也不属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的涉及公序良俗的情形,故不能依据该办法否定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55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质保金在分部工程两年质保期满后退还,防水质保金在五年防水工程质保期满后退还’,因本案工程尚有部分地下安装工程需待消防工程完毕后方可施工完成,且五年防水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尚未届满。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未予支持一建公司质保金返还的请求并无不当。一建公司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规定系法律关于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返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主张,合同约定质保期满返还质保金超过2年最长缺陷责任期,应认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2年。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如果当事人约定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返还,则该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超过2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应视为当事人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没有约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判决中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案双方所约定预留的实际是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预留最长不应超过2年。现杭建工公司撤离工地已经超过2年,中广发公司应向杭建工公司返还上述质保金。

第二,合同约定质保金于保修期满后返还,但无法确认各分部工程对应质保金数额的,视为质保金返还期限不明,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质保金返还期限为2年。例如,最高法院某二审裁判认为:“虽然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按约扣除的工程质保金按分项工程质保责任约定期限一次性无息结算支付给B公司,但每个分项工程的法定质保期期限不同,且其对应的保证金数额并不明确,A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各分项工程质保期满应退还质保金的具体数额,故原审认定双方就此达成的约定不明,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裁判,并无不当。”

三、合同约定质保期满返还质保金的效力判断

前述两种观点各有千秋,且实践中均有相应案例。如何解决该问题,笔者建议回到《民法典》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基本规则上来探讨。

第一,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否定合同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仅有《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性质属于住建部联合财政部下发的通知,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显然不属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依据。因此,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为由否定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二,司法机关不应当将“合理性”作为评价合同约定应否履行的标准。

除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形以外,当事人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为质保期届满的情况大量存在。从立法趋势来看,自2002年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34条,到2005年财政部和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再到2017年两部委下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保金比例在持续降低,质保金返还期限在缩短并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出政府有关部门要缓解承包人资金困难,降低承包人资金压力,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的目的。但是,作为司法机关,不能简单以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依据,民事裁判和行政执法是不同事务,应适用各自的裁判、执法标准,有约从约依然是民事裁判的基本原则。

第三,当事人存在表达错误的,可对合同条款做合理解释。

如果当事人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概念存在混淆、混用,可以结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尽力探求和还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表述,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改为了“质量保证金”,即删除了“保修金”字样。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曾使用“质量保修金”的称谓,并与保修期相关联,2013版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改为“质量保证金”,并与缺陷责任期相关联。很多当事人并不熟悉上述变化及各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混淆了相关概念,误将缺陷责任期表达为了质量保修期,但双方当事人的真意是缺陷责任期满即返还质保金。该情形下,根据“误载不害真意”的民法原则,司法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真意而不是合同文字表述进行认定。

当然,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同需明确约定质保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非质量保修期,并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作者单位: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设项目管理总指挥部;同济大学法学院工程法研究中心)

2024-08-05 □庞冬阳 陈洁蕾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26438.html 1 3 合同约定质保期满返还保证金的裁判思路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