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城市更新

建筑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与实践(三)·防水之规

□王仲辰

建筑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决定我国渗漏通病防治成败关键要素之一,取决于规范编审机制和专业构成,一旦偏离防水基本原则、颠倒防水原理必然造成水害。在2012年已被审定的国标《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修订),在发布时竟然被删除了“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所有指标,防水材料逃避工程质量约束首次合法化。(见“屋面规范相关问题探讨”2015年《中国建筑防水》第7期),防水材料落后产能膨胀曾高达需求量的500%。建筑渗漏率一度突破90%以上(防水材料行业协会和北京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联合发布《2013年全国建筑渗漏状况调查项目报告》)。2023年4月国家强制性规范出台后,用“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指标取代实际工作年限,碳基材料防水再次逃避工程质量制约成为强规,引起行业内反垄断投诉,规范不到半年被叫修订(2023年10月17日建设部标定司修订函)。2024年笔者收到新编国标《建筑与市政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虽然打破多年碳基防水材料垄断,恢复硅基材料防水的合法性,但该规范并未纠正颠倒的防水原理,却反道而行。首先,一律采用 “防排结合”为原则,架空了地下工程的防水质量,无条件绑定“高性能”防水材料逃避工程防水质量制约,将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沦为 “自排水”,违背可靠性、耐久性原则。其二,将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材料防水原理)混淆为构造防水原理,用于非饱和水渗透地下空间及地面以上建筑,并绑定莫须有功能命名的宣传性“抗裂”“高性能”“自修复”“渗透结晶”等防水材料,顶替工程防水科学,使防水材料使用最大化,违反经济性原则。笔者为此紧急递交了两份修改意见。在此列举合理避险的工程个案。

自2000年至2016年,为推动成熟防水科技成果应用而免遭 “违规违法”之祸,笔者找到能接纳防水基本原则、能冲破壁垒的建设单位决策者,制定高于现行规范的企标和质保赔偿约定,在沪、浙、闽等几十个新建工程中成功应用,先后创造了工作年限与建筑寿命、免维护、低成本的记录。长期供人们借鉴和验证。

笔者认为治水先治防水之规:1.透明的编委准入、退出、形成及约束机制;2.坚守工程防水基本原则底线;3.禁止防水原理垄断;4.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工程防水质量底线;5.禁止工艺工法进入条款;6.禁止防水材性取代工程质量;7.禁止绑定宣传性功能防水材料;8.禁止防水材料数量取代防水工程质量,9.禁止定义不清的弹性条款;10.编审决策不得一刀切以少数服从多数突破防渗漏基本原则底线。

下篇内容《建筑工程防水质量管理与实践》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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